黄华律师亲办案例
确保配套设施开通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
来源:黄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2
浏览量:619
    2009年4月,接受了某小区一百多位业主的委托,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这个案子有些特殊。因为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虽然工程质量方面存在一些瑕疵,但毕竟不是结构性问题。业主们最大的意见是该小区大门没有、道路不通、燃气不通。这些条件虽然是关系到业主入住后能否正常使用的关键,却又因为是商品住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以至于在国家制订的格式合同内,或者哪位律师、专家起草的合同内,都没有也不会想到要约定这些问题。

    可是,在这个小区,这些问题偏偏出现了!

    开发商说,道路是市政工程,虽然卖房宣传时说过会按时开通,但因为市政工程不受开发商控制,道路不通与开发商无关。没有道路,修大门也没用,所以大门得等到道路通了之后才能修。开发商现在提供了临时进道路。

    关于燃气问题,合同内约定由开发商负责的设施,已经完成并通过了验收,只要燃气公司的管线接上了小区管线,业主就可以到燃气公司申请开通。现在燃气公司因为道路原因,无法确定管线位置,所以没有铺设管线,这也是因市政工程的问题,也与开发商无关。

    如果业主们要追究责任,应当去找政府。

    我收案后,给开发商发了一份律师函。开发商收函后并无任何回应,但他们知道了业主的维权行动已经不是停留在口头上,业主们已经聘请了律师,要动真格的了!

    对于开发商的抗辩理由,我重点引用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即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予以应对。

    也就是说,开发商向政府拿地的合同,其相对人是政府和开发商,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对人,是开发商与业主。开发商在向政府交纳的地价里,包含了基础设施(道路、燃气管线)等配套费用,政府收钱了,就应当确保这些配套设施按期开通。而业主交给开发商的购房款,也包含了相应的配套费用,这些配套设施不能顺利开通,业主们当然有权找开发商。对于这一应对,在后续的博弈中,开发商无言以对。

    开发商还抗辩说,他们的履约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没有构成违约。该案的主审法官也直接了当的质问本律师:“你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哪一条?”。

    这一问题,我早有准备。我查询了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该规范2.1.1规定,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该规范3.1.1规定,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保障居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3.1.3规定,住宅应具有与人口规模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而在开发商通知入伙之日,小区没有大门,没有进出道路,无法开通燃气,根本无法保障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环境,达不到《住宅建筑规范》对于住宅的基本要求。简而言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住宅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第二条关于买卖标的为“住宅” 的约定。

    由于事实和法律依据都准备充足,一审完全胜诉。开发商上诉后,中院主持调解,最终以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胜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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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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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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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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