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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强奸案一审辩护词(法定刑以下处罚)

作者:计宏伟  更新时间 : 2020-12-16  浏览量:866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内蒙古浩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廉广辉、计宏伟律师担任XXX涉嫌强奸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向XXX了解案情,详阅卷宗,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对被告人无罪辩护部分

一、本案认定的“强奸行为”证据不足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据此,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二是要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在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要结合当时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性格、性质、心理态度及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1、本案中被告XXX的行为不能满足“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证据卷受害人第一次询问笔录P44-45: “问:XXX强奸你的时候你反抗了吗?怎么反抗的?答:我反抗了,我一直用双手打他胸口;问:XXX强奸你的时候,你呼救了吗?答:我没有呼救,因为我感觉没有人听见;问:XXX强奸你时殴打你了吗?答:没有;问:XXX强奸你的时候,有没有威胁恐吓你?答:没有威胁我,就一直说喜欢我;问:你身上是否有伤?答:没有伤,XXX没有打我;”通过被害人的陈述,结合被告人身体也没有任何抓挠和其他抵抗痕迹情况,足以证明被告XXX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

2、通过上述受害人的行为,也不能法判断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受害人的反抗也仅仅是证据卷P45中所述的“我反抗了,我用双手打他的胸口”,这种情形能够达到反抗的程度,还是“半推半就”的表现不清楚。

二、本案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本案其他证人的关于“XXX强奸了受害人”的证言,都不是直接目睹现场,都是通过受害人案发后的一系列行为使这些证人认为XXX强奸了受害人,因此这些证言均不能证实是真实情况,但确足以能够证明受害人是为了向被告索要五万元赔偿的事实。在发生受害人所谓的强奸后,受害人不断给周围人打电话,告知周围人自己刚刚被强奸了,害怕不敢进屋等等,但在等待X华赶往现场的时候,被害人自己到屋内用手机给被告拍照,当时受害人不但没有害怕,反而思路非常清晰,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让周围人认同自己被XXX强奸了,知道制造保留证据、寻找所谓的证人。受害人当时并没有选择报警处理,证据卷P46:“问:XXX强奸你之后,你为什么当时没有报警?答:我当时想给XXX个机会,能私了的话就私了了”,意思就是为了得到钱(五万元的赔偿),当受害人等待将近一天后,发现XXX拒绝自己的赔偿要求时才选择了报警,证据卷P112,XXX证言:“徐广梅说:我昨天就让XXX找他家人过来跟我谈,我等了他一天,钱也不给我拿,非得今天才过来……”;证据卷P101,闫宏明证言“徐广梅跟于东江说,我昨天等了他的家里明白人,跟我说话……”;证据卷P91,于东江证言“徐永梅说,我今年52岁了,我也不想为难XXX,但我有几个条件,一是要50000元……”。

另外在受害人前往公安机关准备撤案的时候,证据卷P51:“问:你知道来公安机关撤案会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吗”,公安机关明确受害人撤案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结果势必对受害人造成恐惧心理,不敢做对自己不利的任何陈述,对查明案件事实极为不利。

2、人民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受害人外阴、阴道未见异常,因受害人阴部无伤痕、充血等现象,不能证明受到侵害过。

3、鉴定意见,根据鉴定书的检定意见无法证实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过性行为,第一,受害人的阴道内外擦拭物均未检测出被告XXX的DNA分型;第二,受害人内裤提取物检测出精子和混合DNA,但不包括被告XXX的DNA分型,这说明受害人与XXX之外的第三人发生过性关系;第三,公安机关在受害人炕上提取的卫生纸擦拭物的来源不清楚,血迹是谁的?怎么形成的不清楚,受害人与被告均未受伤,该卫生纸是混合DNA,包含被告和受害人的NDA,确定还有其他人使用过,因此通过鉴定意见书,不但不能认定被告强奸了受害人,反而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与受害人根本没有发生过性关系或是没有发生性接触。

4、受害人裤子开口位置的判断,裤子开口不应该是被告人XXX所为,因为不符合常理,想想当一个人穿着裤子,另外一个人如何才能造成裤子这个位置(照片显示的位置)的开线或开裂,按受害人当时陈述,被告XXX骑在自己身上强行把裤子拽下来,裤子如何受力能形成这样的开口,况且如今的布料多数为化纤材料,强度非常大,力气小的人都无法撕开,如果真是被告所为,势必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伤害,然而受害人身上无任何伤痕,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XXX有暴力行为。

5、公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与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被告不是传唤到,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在得知受害人报案后,深知可能无法挽回,便在其弟弟的陪同下,到达公安机关楼下等待处理,办案民警直接在公安机关楼下将其带领到办案区进行讯问的,不应属于传唤证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被告也能供述基本的事实,虽然对受害人是否自愿有错误认识,但不否定事实的发生,应认定自首。

综上所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了性行为,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判处被告无罪。

第二部分、假如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辩护人为被告做从轻、减轻辩护

即便受害人不愿意与被告发生性行为,根据受害人的表现,被告误以为受害人是自愿的也符合常理,被告只能是未遂行为,再有当时被告喝了大量的酒,生理机能减退未能完成或放弃了性行为。

一、本案的情节较轻

通过所有证据,只能符合被告未能实施终了的性行为,也未对受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对受害人造成任何伤害,没有发生任何严重后果,受害人不及时报案而积极扩散被强奸的消息时候,目的也是为了得到赔偿,最终受害人得赔偿后的积极表现,更能说明该案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XXX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XXX系主动到案,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如实供述涉案情节,因此应认定自首。通过庭审,能够看出被告认罪、悔罪,被告且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事后XXX的亲属也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减轻对XXX的处罚。

综上,被告XXX定罪量刑证据均不足,恳请法庭依照“疑罪从无”处理,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是在定罪上存在异议,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对XXX从轻处罚,XXX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也完全谅解被告,建议法官对被告判处无罪,如必须认定被告有罪,也应判处三年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采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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