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民申3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男,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英,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某品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9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石 东
审判员朱宏海
审判员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