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英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帮助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起建设工程案件并获得高院提审
来源:李国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4
浏览量:77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民申3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男,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英,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某品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9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石  东

审判员朱宏海

审判员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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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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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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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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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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