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盛律师亲办案例
开发商迟延交付楼房,需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邓国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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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文某等10名原告要求被告房产公司给付迟延交房违约金获得支持。
    2010年8月中旬,原告黄某文等10人与被告人某房产公司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交付期限:2010年10月底竣工交付使用。”同时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约定了违约利息,违约金由开发商承担。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一直未将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原告等10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内容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迟延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被告迟延交付房屋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该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房产公司支付原告等10人迟延交房违约金10多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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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国盛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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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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