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款未支付到公司账户,而是支付到公司员工账户,法院能否支付该借款。
案情简介:
被告公司因项目需资金周转,需要对外借款,找到原告借款,公司的项目经理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借条》只加盖了公司的项目章并且只有项目经理签名。借款期限到期,公司未依约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没有进入被告的账户,借条上也没有被告的公章,公司借款应该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签名,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
案件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办案律师向法官出示各项证据,最终法官支持原告公司的诉请,判决被告公司归还所欠原告的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首先,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及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对原告提供的《借条》,虽无被告公司的签名、公章,原告能举证证明被告公司在此项目中委托其员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加盖的“XXX项目部技术专用资料章”,亦表明被告在该工程中设立了该项目部,可以说该职员代表被告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结合该借款支付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之规定,本院应认定,本案中被告作为借款人,主体是适格的,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