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施工人罗X为某项目进行施工爆破,与分包人签订爆破合同,但之前与有两家爆破公司在此处进行过爆破施工,罗X未与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好已爆破数量与未爆破数量,最终,双方对爆破的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罗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我方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被罗X列为共同被告,但我方已经相应款项支付给了分包人,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罗X在此工程中施工的工程量为多少?
案件结果:
由于罗X未能举证证明其施工的工程量,法院最终驳回了罗X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由于罗X进场施工之前已有两家公司进场施工,在此情况下,罗X所做工程量不清、所收工程款不清、所支款项也不清,故罗X所提事实主张虽经一审、二审、重审仍无法查清,本案争议事实仍处于事实不明的状况,故罗X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