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中山律师>中山东区律师>吴少娟律师 > 亲办案例

余某某与中山市大涌镇某某福第家具厂,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吴少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2-08 17:46 浏览量:338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吴少娟律师  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余XX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某福第家具厂、徐某处工作,任职开料打漆工。工作时需按要求打纸板卡上班,每次打卡均需向老板娘领取纸板卡,当其面打卡后马上交还老板娘保存,某某福第家具厂、徐某以打卡记录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某某福第家具厂、徐某从2009年12月起设厂经营至今,以生意清淡为由,采取设立、注销、…再设立、再注销、又重新设立的方式经营工厂,以不正当手法故意拖欠原告的工资长达一年多,致使原告生活困难,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补偿金。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一、余某某是否与某某福第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二、某某福第家具厂拖欠余振新的工资差额;三、某某福第家具厂是否应支付余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四、徐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余某某是否与某某福第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徐某自2010年9月1日至今,虽然不停成立并注销家具厂,但是登记的号码一直都是151××××1878,可以认定中山市大涌镇某某福第古典家具厂、中山市大涌镇某某福第古典家具厂、中山市大涌镇某某昌泰古典家具厂、中山市大涌镇某某福第家具厂、中山市大涌镇某某昌泰家具厂、中山市大涌镇某某福第家具厂、中山市大涌镇某某昌泰家具厂的经营者徐某为同一人,并且手机号码为151××××1878是徐某的手机号码。因徐某在手机短信中承认拖欠余某某工资,并且确认书也有载明余某某工资新年过后发,故本院认定某某福第家具厂与余振新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某某福第家具厂、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余某某2014年12月及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2177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406.5元,合计33178.5元;

代理律师点评,本案采证非常困难,但最终能为劳动者确定了劳动关系,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的权益,本律师也是非常欣慰

在线咨询吴少娟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215

  • 好评:3

咨询电话:13680192187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