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被法院撤销
作者:高云龙 更新时间 : 2020-12-04 浏览量:1177
2019年6月8日,某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某市综合执法局联合向边某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边某某将房屋限期拆除。
2019年6月12日,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高云龙律师、王炜律师代理边某某向某某市政府提出撤销三被申请人联合向边某某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2019年8月8日,某某市人民政府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边某某对某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委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高云龙律师、王炜律师代理其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边某某向法院起诉的主要理由是:
一、边某某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违法建筑的行为。
边某某于2001年用地及建设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房屋系合法的建筑。
二、三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边某某的建房时间发生在2001年,三被告依据的是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三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三、三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程序明显违法。
四、被告某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020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作
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了三被告向边某某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边某某收到法院的裁定后非常激动,非常感激法院这份公平、公正的裁决,使其房屋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