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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
来源:翟灿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9
浏览量:209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豫03行初15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42年8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老城区旧改办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某,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翟律师,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原告是洛阳市西工区(现为老城区)机场路粮店院内,从1992年一直居住至今,拥有洛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征收该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原告的房屋处于被告的征收范围内,原告及所住小区的住户不同意该征收决定,且一直坚持向政府部门反映该征收决定违法。一、该地块的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商业开发项目,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二、该商业项目所在地块不包括原告小区的土地,而被告的征收决定却包含了原告所居住房产的土地;三、原告居住的小区不是城镇危旧住房,交通出行方便,不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四、被告未按程序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房屋征收部门也未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共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也未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转到专用账户,因此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五、开发商在小区南边地块上开挖楼房基坑,可能危及原告小区楼房地基及楼房的安全,同时开发商持续施工,噪音超标,使小区居民无法休息,严重违法。综上,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关于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原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关于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原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证1张和房屋所有权证3张;证据2、成交确认书1张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张及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1张;证据3、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2张和建设项目图片4张;证据4、征收决定1张;证据5、告知书1张;证据6、拆迁图片2张。证明: 1、王某某合法所有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现为老城区)机场路粮店院内房产一套。2、洛阳某某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11日竞买位于西工区**大道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9年8月21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二类居住兼容商业。2019 年11月6日洛阳某某有限公司通过中信银行洛阳王城支行向洛阳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付款500万元整。同时证明被告征收该地块的土地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进行了商业开发,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第八条。3、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在(编号:规条18-11-35)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函的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中提出:瀍涧大道以南,郑州铁路局以西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可兼容性质:商业。同时证明洛阳唐合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区域开发建设楼盘名叫爱特城,是一个商业开发项目。4、2019年12月26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该决定项目名称:关于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原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范围:东至铁路家属院用地界,西至**飞行学院家属院,南至用地界,北至**大道。征收单位:老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单位:洛阳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征收期限: 2019年12月 26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原告依法已经在该决定有效期内提出诉讼,对征收该地块提出异议,被告应依法中止征收决定,需等待诉讼结果以后再决定是否实施征收。5、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告知书证明:经查阅档案,2019 年**大道南侧地块出让时,不包含原粮食局家属院地块即不包含原告居住的房屋土地的地块,而被告在该征收公告中却包含了原告所居住房产的土地,属于征收决定错误,依法应予撒销。6、原告居住的房屋被被告组织人员强拆的现场图,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和签订任何手续进行了强制拆迁,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为提升国花路与澧涧大道周边基础设施水平,改善该区域居民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 49号)规定,以及老城区人民政府、西工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三方协议,老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原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答辩人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征收条件。原告诉称征收决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房屋开发,实属错误认识,该理由不能成立。二、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为做好此次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与西工区人民政府共同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符合法律规定。该项自启动以来,得到被征收人的大力支持,截止目前已搬迁56户,占应搬迁94.6%。原告诉称征收决定违背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西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共3份) 1、2013年1月16日关于2012年西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2、 2013年1月20日西工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第一份报告的审查报告。3、西工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12 年西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3 年计划的决议。证明: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原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列入西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证据二、关于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原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证明: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对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原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发布了通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证据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老城区政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证据四、银行存款证明。证明:老城区政府已将征收补偿资金存入银行。证据五、安置补偿方案。证明:老城区政府已经制定安置补偿方案。证据六、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洛旧改立字(2011)4号和洛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洛棚改办(2014) 7号文件。证明:该项目属于旧城改造项目,并已经得到批准。经庭审质证,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某某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证明方向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方向有异议,因为这块土地只有四亩,不具备单独开发的条件,但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所以把该地块纳入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6拆迁图片与本案无关。

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与该案没有关联性。证据二、通告是2018年6月8日发布的。另外第二项征收方式内容为:模拟征迁的方式,签约率达到90%, 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无效,项目自行终止。原告对于该公告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补偿协议,被告也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报告没有公示和公告,原告以前并没有看到风险评估报告。证据四是洛阳唐合置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6日通过中信银行洛阳王城支行转到洛阳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500万元的转账记录,该转账记录与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国务院令相互矛盾,因为该款项是政府出具的补偿款,而不应该是与经营性的企业洛阳唐合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转款,被告的证明方向是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已将补偿资金存入银行,而该业务凭证是洛阳唐合置业有限公司存入银行,所以不具有关联性,相反具有违法性。证据五和证据六是被告当庭提交,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证据的规定,证据五的安置补偿方案及征收决定都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证据六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居住的房屋并不属于史家屯村的立项项目和征地区域。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的房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粮店院内1号楼1单元402室。为了提升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周边基础设施水平,改善该区域居民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2018年6月8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拟对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东至铁路家属院用地界,西至民航飞行学员家属院,南至用地界,北至规划瀍涧大道用地界)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层及附属物进行征收。2019年10月3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道北路办事处作出《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其中房屋模底调查表收发情况为: 应发户数56。实发户数55,实收户数47. 支持43,不支持4,实收百分比89.28%,应发百分比9%.2019年11月6日,付款方洛阳唐合置业有限公司将500万元打入洛阳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的账户中。2019年12月26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原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范围为:东至铁路家属院用地界,西至民航飞行学员家属院,南至用地界,北至瀍涧大道。原告王某某的房屋在此地界内。原告王某某不服此征收决定,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征收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等程序。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其征收行为符合上述“四规划”方面的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关于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原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子以支持。 涉案征收的地块仅是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征收范围中的一部分,考虑到整个征收行为的公益性,以及被拆迁区域的大多数佳户均按照该决定配合政府征收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如果撒销该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害,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原告关于撒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原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确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原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乃君

审判员   李太山

审判员   王洪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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