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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钧一发之际,追回四分之一加盟费
来源:沈媛加盟维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量:189

千钧一发之际,追回25%的加盟费

专注加盟五六载,专业特许加盟合同律师为您解密,那些您不知道的事儿!

当您猛然发现加盟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加盟公司存在欺诈隐瞒、加盟费一旦收取不再退还、物料费无比昂贵、虚假宣传、签合同前的承诺不能兑现,而自己苦心经营的小店却入不敷出、连连亏损,根本不像加盟公司宣传的1年回本,2年买宝马

此时,请您千万不要动怒,更不要盲目的拿着合同,去找加盟公司讨要说法,要求退费。

明智之举是什么呢?

拿着加盟合同、所谓的“核心技术秘密”等全部材料,找到专业的加盟合同律师,听听律师的分析、意见。如果选择诉讼,在专业加盟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搜集,切勿打草惊蛇,维权在悄无声息中进行着,可谓“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待时机成熟之时,有律师的“神助攻”雄赳赳气昂昂、大刀阔斧地维权,专业律师帮你最全面、最大限度地夺回加盟费。

下面请您欣赏专业加盟律师的呕心沥血之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民终10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媛,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范某辩称: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二、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应当予以支持。三、被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返还金额存在异议,被上诉人认为应当为3万元。五、一审法院对店铺实际经营及被上诉人是否享有代理权限等相应的权利,已经在对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分析中分别进行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实际行使了相应的合同权利,被上诉人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也基于此作出了在返还金额上进行惩罚性大额扣减的判决,由4万元降至1万元,对被上诉人予以否定性评价,被上诉人已经遭受了巨大损失。七、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直接导致被上诉人错误认识,没有客观地了解被上诉人的具体经营状况、经济能力及该项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效果,以至于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大额的加盟费,还造成了50万元左右的损失,没有任何获利。被上诉人之所以闭店是因为店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实难以维计,被迫闭店。被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的部分观点予以认可,且不想浪费司法资源,故未提出上诉。

范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范某、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2.某公司返还范某加盟费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品牌管理,品牌策划,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礼仪服务,餐饮技术研发、转让与咨询,计算机软件系统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食品研发、销售,市场调研。

2018年7月4日,范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及《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主要条款约定:餐饮项目名称为小*茶,乙方对该项目标识的许可使用方式为项目标识单店许可使用服务,即甲方许可乙方使用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具体以乙方申请的企业工商等记住所地为准)单店餐饮项目,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甲方承诺上述合同期限内项目标识许可不收取乙方费用。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许可使用的相关项目标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及地域范围使用甲方的项目标识。合同在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小*茶”名称,并立即拆除乙方原带有标识字样等一切含甲方名称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服务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本合同指导培训服务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指导培训的加盟费为人民币40000元,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支付完毕。乙方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即视为甲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理论技术支持与指导培训服务,故无论本合同因何等原因而终止,该项指导培训服务费用均不予退还。

范某提供收据一张,拟证明范某向某公司支付了涉案合同款项40000元。某公司当庭确认收到了范某该笔款项。

某公司提供《告知书》《客户资料收阅证明》,拟证明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范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是其他合同中所签的。双方当庭确认,因双方就“小*茶”项目签订了两份合同,内容仅服务区域、合同价款等内容不同,故双方仅签订了一份《告知书》《客户资料收阅证明》;同时,双方就另一份合同的纠纷在一审法院(2019)苏8602民初932号案件(以下简称932号案件)中进行审理,范某依932号案件合同开店经营,但未依本案合同开店。

2019年5月24日,范某提起本案诉讼。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某公司提交培训宝网络课程后台信息截图,拟证明某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培训服务。范某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其认为该培训是某公司依932号案件中合同所提供的。经审查,该网络课程范某账号中对于某公司所提供所有课程的学习状态均为“未学”,所有设置了考试环节课程的考试结果均为“未考”。双方当庭确认,本案与932号案件中,某公司共对范某进行了一次培训。一审法院对双方认可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同时,范某签订合同后,在未开店的情况下,迟至合同期限仅一个多月时间才到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综合双方之间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某公司向范某返还合同款1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1.范某与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及《服务协议书》予以解除;2.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范某人民币10000元。

一审法院对于范某主张某公司返还合同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量涉案两份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某公司向范某返还合同款1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臧文刚

审判员  于佳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史淑彦

书记员  赵和玉

律师寄语:委托人拿着加盟合同找到我的时候,已经被加盟公司搞的心力交瘁。因为这份加盟合同即将过期,而且也开店经营了半年多,委托人对追回加盟费几乎不抱有太大希望。因听说律师比较专业,所以想试一试,看能否起死回生、力挽狂澜。

拿到特许加盟合同等材料后,经过律师的精心研究、证据搜集、诉讼策略设计等完善的准备后,最终帮委托人追回特许加盟费1万元,大大超出委托人的意料。

在这里,沈媛律师给广大在特许加盟中,遭遇虚假承诺、特许加盟合同欺诈、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不公平不平等对待的加盟商朋友一句忠告:第一时间找到专业的特许加盟维权律师!及时维权+专业特许加盟律师=您的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专业特许连锁加盟维权南京律师团律师沈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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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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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媛加盟维权
  • 执业律所: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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