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孙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孙某不支付抚养费。二套房和车归女方所有,男方承担债务”。多年后,王某以孩子作为原告起诉孙某支付抚养费。孩子自小有智力低下,现享受国家政策补贴,在护养院生活。王某月收入1万多元,名下有二套房,多量车。孙某月收入3万多元。法院最终因王某自愿单独负担原告的抚养费用,其负担大部分的抚养费,由孙某适当补充。判决孙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1500元。
感悟:孩子抚养费用约定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因物价上涨,孩子支出增多等原因,可以变更抚养费金额。但在离婚时,男、女双方也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