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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来源:褚玉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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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与被告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褚玉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材料人工款90690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5月8日起至还清装修工程材料人工款时止,以906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2月1日违约金为16263.7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4日,原告曾**与被告朱**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将皇马工业园型钢厂办公室进行室内装修,具体付款方式为:为确保工期按时完成,按工程进度款70%由被告付给原告,工程竣工合格后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己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确定装修材料工程款为玖万零陆佰玖拾元整(¥90690.00),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相应装修工程款给原告。后经原告催告,被告于2018年5月8日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对上述装修工程款进行确认;被告还于2018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约定在2018年7月份前还装修工程款的一半给原告,余额年底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无故拖延拒不支付装修工程款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在本案中举证的证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主张的与被告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装修义务、被告尚欠装修款项90690元未支付,经原告追偿亦没有给付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原告于2017年10月完工后,被告已经使用了装修的办公室,且并未提出异议。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逾期违约金月息2分,但并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个人无承接装修装饰工程的相关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但因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施工,被告已投入使用,视为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涉案工程款,对于工程款数额,被告签订的《欠条》、《承诺书》均明确被告应支付欠付工程款90690元,事实清楚,应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经催促仍未给付,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虽涉案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原告仍有权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双方并未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故利息以906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被告确认欠款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给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标准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二条、第十七条十七条、第十八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曾**装饰装修工程款906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906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被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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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褚玉媚
  • 执业律所:
    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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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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