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熊X与被告湖北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被告湖北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XX商业城X区X层X号商铺,并依约缴纳购房款XXXXXX元。因被告无法办理该商铺网签备案手续,双方对于退房退款事宜已经协商一致。2014年8月20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了必须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网签备案,以及不能网签备案必须承担的补偿标准及相关法律责任,而《承诺书》逾期后,被告仍然不能办理网签备案手续。2018年2月8日,被告再次出具《承诺函》,承诺必须在2018年4月27日前完成全部退款工作,以欠退的购房款为基数,按6.4%年化率支付原告利息直至完成全部退款之日止,却再次违反承诺。截至2019年1月28日,被告已退还房款XXXXX元,尚欠房款XXXXXX元迟迟未予退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XX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法院判决解除了原被告双方于X年X月X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XXXXXX元及利息XXXXX元,(暂计至X年X月X日,以未退还的购房款为基数,从X年X月X日起按照XX年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止)。
案件评析: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纠纷发生前,已经对办理商铺网签备案手续进行了书面特别约定,包括必须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时间、无法履约必须承担的补偿标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条款。原告与被告多次磋商无果后具状至法院,律师综合分析本案当事人所签协议、相关承诺书等内容,认定被告行为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理由及证据充分。律师代理原告出庭诉讼,通过缜密的庭审举证、质证活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