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玮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撤销案件之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来源:陈泽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251

该案系我的当事人倒卖驾驶证分数导致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倒卖驾驶证的时候都是获得了他人授权的,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即使倒卖驾驶证分数也是属于行政关系范畴而不是刑事犯罪的问题,因此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后无罪辩护意见,在刑事拘留的第30天成功取保,后公安采纳本律师意见作出了无罪撤销案件的决定。

这个案件对老百姓的启发就是不合法的钱不要赚,即使现在被认定为无罪,但是这个行为依旧是违法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当事人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所以一定要做个良好公民,遵纪守法。

以下为法律意见书原文

致: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

陈泽玮律师依法接受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高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高某,现就高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案件事实发表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 因高某转发给上家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公民个人信息得到了该信息对应的本人的授权,所以高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高某本人对事实描述,其有一个微信好友,在朋友圈收驾驶证分数,因此在大概XX18年开始,高某开始和上家微信名字叫“XXXX”的人相互联系了起来,起初是高某自己及朋友的驾驶证正好有分数多,一个计分周期内分数为12分,如果不去用掉也是浪费,因此当上家问他有没有多余分数的驾驶证的时候,高某就把自己及朋友的驾驶证给了上家,之后断断续续朋友的朋友都会找高某,愿意把自己多余的分数卖给上家,根据以上事实,辩护人认为高某不构成犯罪。

首先,高某主观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故意。高某最开始和上家联系的时候,其都是把自己及朋友的驾驶证给了上家,朋友也是特地要求高某给上家的,因为一个计分周期内不用完这些分数也是浪费的,既然上家可以收驾驶证的分数,双方互利的情况下,高某的朋友主动请求高某将自己的驾驶证给上家以此获取报酬,也就是说高某从未想过要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其在帮助朋友将驾驶证给上家的时候,其主观上只是帮助朋友,得到朋友授权的前提下,将驾驶证给了上家,且朋友都知道,给上家后有报酬,而高某作为上家及驾驶员中间的中介获取XX元左右不等的中介费,是三方都清楚的事实,并不存在未经授权非法利用驾驶证信息的情况,也即高某主观上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故意。

其次,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案中,第一、高某没有非法获取上述驾驶员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上面的事实可以认定,所有信息的获取都是合法的,是在正当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是这些驾驶员愿意被披露的信息,因为这些驾驶员想卖分数,所以愿意将这些信息披露给高某,由高某帮助这些驾驶员去卖分数特别要说明的一点就是,所有驾驶员都是手持驾驶证、身份证、授权委托要求处理消分的委托书这三样东西,放在胸前拍照的,也是就是说,驾驶员是完全自愿要求高某去转卖驾驶证的分数给上家的,自愿将个人信息给高某,所以高某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第二、高某与上家的交易从客观表象上是存在金钱交易的行为,但辩护人认为高某并不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而是驾驶员要求将自己驾驶证对应的分数用来帮助他人消分而获得报酬的行为,该获利和公民个人信息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高某不存在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微信转账的钱不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钱,而是卖驾驶证分数的报酬,且是在驾驶员本人授权情况下出售,驾驶员都明白高某仅仅是一个中介,赚取微薄的中介费,这个客观事实望公安机关能侦查清楚;第三、高某没有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也许贵局办案民警可能认为,高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了不特定的人,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辩护人认为,这个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高某从事的是帮助驾驶员联系到上家,通过上家将驾驶员的分数帮他人消分而获得报酬,在帮助消分的过程中,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等公民个人信息都是交警大队要求提供的,即使高某不提供,驾驶员自己也要提供,如果不提供那就根本无法消分,因此高某提供信息给上家一则是驾驶员自己去消分也需要的,二则也是交警大队的强制性规定,根本不存在刑法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的行为,刑法对于这条规定明确要求的是违背公民意愿且提供给他人,本案中高某所提供的信息都是客户愿意被披露、被提供的信息,是客户自己为了帮人消分而主动提供给高某的因此高某不存在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案中,高某也没有因为犯本罪而非法获利。本案中,高某没有上述规定的三种行为,因此理论上来讲根本不存在获利,贵局办案民警可能认为,高某赚取的中介费(差价)属于犯罪所得。辩护人认为,这即使存在赚取差价,也仅是出售驾驶证对应的分数而获得的报酬,并不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且是驾驶员自己要卖分数给上家,高某没有实施上述三种行为那就根本不会存在获利的可能,其获得报酬完全是一种市场商业行为,且得到了客户的认可,是客户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决不是所谓的犯罪所得,本罪中要求的犯罪所得必须是基于上述三种行为所得到的利益才叫犯罪所得,因此对于高某来讲这完全属于中介服务费,不是犯罪所得退一步讲,如果是犯罪所得话,高某已经向本辩护人表示过,愿意全额退缴赃款。

最后,高某没有侵犯本罪的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应该直接是进行完整定义的公民个人信息权。所谓公民个人信息,必然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这是公民之间相互区分的重要标准,与个人属性同时存在的是专属性和排他性,必须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任何外物以任何非法的方式所侵犯。本案中,所有驾驶证、身份证都是当初驾驶员授权给了高某让他去帮助卖掉分数获取报酬的,他们是一群有真正需要卖分数的人,即使从法律上来讲,帮助他人消除交通违章的分属于违法行为,但也不能直接定性为犯罪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应该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只能是其他犯罪因此高某并没有侵犯到任何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权,高某没有侵犯本罪的客体。

综上,辩护人认为,主观上高某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客体上也没有侵犯到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高某的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高某提供的仅仅是一个中介服务,说到底是一种服务行业,他所做的仅仅就是帮助那些要卖驾驶证分数的驾驶员找到收驾驶证分数的人,仅仅是牵线搭桥做个了中介的工作,他根本不会想到要去犯罪,或者想到这个行为是犯罪行为,更不要说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与他会见的过程中,他多次向本辩护人表示其主观上根本不会去犯罪,也不可能想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当初自己单纯的提供服务是按照行业的潜规则在处理的,因为得到了这些驾驶员的授权,都是请求高某去卖掉这些驾驶证上的分数,因此高某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高某是在解决驾驶员的需求,不可能侵害到驾驶员的个人信息。辩护人认为,上述事实是真实的,辩护人恳请贵局办案民警能一一核实,高某手机微信与上家“XXXX”的聊天记录中就有所有驾驶员手持身份证、驾驶证、授权委托书的照片(可能需要恢复一下,可能高某已经删除了聊天记录),以此来证明高某的行为是得到驾驶员授权的行为,至于怎么评价驾驶员消分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这个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辩护人从不认为该行为是合法的,辩护人也认为,买卖分数帮助他人消分是违法行为,但辩护人也始终认为,该行为仅仅是违法行为,还没上升到犯罪的高度,如果有其他黄牛和消分的交警勾结在一起,那可能涉嫌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但作为中介的高某等人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辩护人认为可以行政处罚,以拘留加罚款的方式加以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高某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希望侦查机关考虑上述几点律师意见,给予高某撤销案件的决定。

此致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

辩护律师:陈泽玮

O一九年八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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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泽玮
  • 执业律所: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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