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的帮被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3 浏览量:246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向*的代理人,成功的帮被告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民初****号
原告: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公司主管,住*****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向*,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公司员工,住*****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陈*与被告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向**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向**独立生活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网上恋爱相识,于2015年8月13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5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向**。原、 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双方于2013年9月网上相识,仅见过一次面,之后便无联系,直到2015年7月30日男方约女方第二次见面,男方家里因为拆迁向女方提亲。婚后,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延续,原告发现双方无论在性格还是价值观念上都存在很大的分歧,被告不善沟通交流,对原告和婚生子漠不关心。因居住条件恶劣,原告在2017年5月生育向**后,曾回娘家居住数月,被告从未主动打电话关心,令原告心灰意冷。但原告为了维持完整和睦的家庭关系,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原告后妥协,回到被告家中居住, 但是被告对其依旧十分冷漠,在生活中不与原告沟通交流,也没有给原告和儿子想要的家庭温暖,无奈之下,原告于2019年8月再次搬离被告家中,双方从此开始正式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均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如今确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与被告向*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向**由原告陈*抚养,被告向*于每月15日之前向婚生子向**支付抚养费900元,直至婚生子向**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向*每月可探望婚生子向**1次,寒暑假探望的天数双方再另行协商确定;
三、位于湖北省*****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县不动产权第****号),归原告陈*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该房屋的剩余贷款偿还完毕后,被告向*应在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陈*办理该房屋的相关登记手续;
四、原、被告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调解节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教力。
审判员 马晖
人民陪审员 刘吉文
人民陪审员 张仁萍
二0二0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盈平
书记员 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