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3 浏览量:216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范**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民初****号
原告: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范**诉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范**与被告邹*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原告范**承担。事实及理由:范**与邹*于2016年相识,2017年12月25日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4月8日在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自2016年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没有生活在一起,至今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性格不合,婚后争吵不断,无法相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修复。结婚十个月基本两地分居,见面次数屈指可数。除了争吵就是互相伤害,邹*做事极端,多次以生命相威胁,无法与之有效沟通协商。范**与邹*无财产纠纷,范**已搬离武汉住所,目前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现范**起诉来院。
被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无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但其庭后到庭称,邹*与范**结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由于时间和行程问题,无法与范**进行调解离婚,要求本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范**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笔录各1份。被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范**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范**与邹*于2016年相识,于2018年4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经常两地分居。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范**与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经常两地分居。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邹*亦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上述事实表明:范**与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范**提出的解除范**与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范**与被告邹*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雪涛
人民陪审员 祁军
人民陪审员 任频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史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