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刚律师亲办案例
同村的两位村民互相换地,合同有效吗?
来源:刘振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量:2060

案情简介

老李和老刘是同村村民,老李是本村第二组成员,老刘是本村第七组成员,2003年,老刘主动找老李,想用自己的承包地和老李的承包地互换,老李答应后两人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就这样两家互换土地经过了十几年,然而这种状态突然被一个消息被打破了。2017年的某一天,老刘听说自己换给老李的土地有可能被国家征收,用于修建高速公路,老刘心里寻思征地补偿可是一大笔钱,于是便想与老李再把土地换回来。老李听说后,当然没有答应,老刘于是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两人签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本案历经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土地互换协议》无效。

律师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一般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老李和老刘互换土地实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农民为耕种方便或建房需要,换地情况较为普遍,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征收带来的巨额补偿往往让交换土地的一方改变初衷,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换地合同无效,此类纠纷在农村爆发较多。那么换地合同是否无效呢?在我国,土地互换的前提是土地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当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互换土地时,合同有效;当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互换土地时,合同无效。本案中,虽然老李和老刘同属于一个村集体,但二人承包的土地分别属于第二组和第七组所有,第二组和第七组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以法院判决两人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如果二人互换的土地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二人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就是有效的。

律师建议

农民朋友在换地时,一定要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互换,同时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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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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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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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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