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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1与邓某2与商xx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20-11-17  浏览量:4010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刑初3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男,19781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系被害人邓xx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2,又名邓xx,男,19821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系被害人邓xx之次子。

被告人商xx,曾用名商xx,男,19854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曲阳县,2003221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416日刑满释放;201112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涞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1229日刑满释放;20198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xx,男,19894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定州市,201112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1229日刑满释放;201910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娅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冀保检一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xx、闫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撤回对被告人商xx、闫xx的附带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赵雪莲

审 判 员

詹 勇

人民陪审员

石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封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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