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1与邓某2与商xx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20-11-17 浏览量:4010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刑初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系被害人邓xx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2,又名邓xx,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系被害人邓xx之次子。
被告人商xx,曾用名商xx,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曲阳县,2003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涞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xx,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定州市,2011年12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娅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冀保检一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xx、闫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撤回对被告人商xx、闫xx的附带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赵雪莲
审 判 员
詹 勇
人民陪审员
石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封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