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晶主任律师亲办案例
杨晶王胜言律师代理林某离婚案成功保全财产
来源:杨晶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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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言、杨晶律师代理林某离婚案成功保全财产


林某与方女士系夫妻关系,生有二女。因十多年前方女士丈夫的一些缘故,导致整个家落魄,后来方女士与她大女儿辛辛苦苦开餐饮店把这个家重新撑起来,挣了一些钱,而方女士老公却没有履行一个丈夫跟父亲的责任,而且经常出去吃喝玩乐,还时常偷方女士赚来的钱,最后还在外面有了外遇,包二奶,生了一个女儿。而方女士却为了这个家辛辛苦苦,熬到病都出来,身体不好,再加上丈夫完全没有对家庭作出过负责的同时却做出了违背良心的事,方女士实在是受不了,也无法再忍受下去,打算与林某离婚。

方女士找到王胜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希望王律师能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诉求是与林某离婚,让林某净身出户。王胜言律师仔细听完方女士的有关介绍后,告诉方女士:如果想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起诉前应尽量收集林某有外遇,尤其是在外面与别人生有小孩的证据。在王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方女士收集到了林某有外遇以及一些和别人生有小孩儿的证据。

做完上述工作,王律师代方式立案起诉,法院受理以后很快确定了开庭日期,开庭最后让方女士财产得以保全,基本上达到了不分财产,取得了预期效果。

本案要点:

基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财产双方都有分割。离婚时,很难做到让一方净身出户。通常情况下,法庭在判决中都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财产分配,一般不会有净身出户的情况发生,比如夫妻双方有两套住房,如果都判给一方,就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基本居住需求,所以法院往往会让过错方从钱上来找齐儿,而不会让过错方无处可住。但此案中在王律师的努下,也通过一段时间的资料搜集,基本上达到不分财产。

法律链接:

1、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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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晶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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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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