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东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借债 妻子未必共还
来源:李培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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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债 妻子未必共还



     一对已离异的“夫妻”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两人婚姻关系期间欠下的一笔债务。对于该笔债务是否应由这对昔日夫妻共同偿还产生异议,男方认可该笔债务,而女方则不认可该笔债务的存在,表示要还也是由男方偿还与自己无关。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经审理认定,该笔债务由男方偿还,女方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010年底,57岁的王某某向法院起诉称,37岁的王某是一名生意人,因要购房又要资金周转,钱一时不够用便于2005年、2006年共向其借款5.5万元。在借款有些年头后,王某某多次向王某催还借款,但王某均表示尚无能力还款。王某某认为,王某向其借款时与李某系夫妻,两人虽于2009年协议离婚,但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5.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提交了一张落款为2008年王某立下的5.5万元借条。对该欠条的真实性,王某、李某各表态不同。王某辩称,王某某好心借钱给他做生意,对王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而李某则认为王某某与王某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债务,该“借条”系串通作假。李某辩称,债权人王某某与其前夫系兄弟关系,“借条”是借款人王某为达到骗取其合法财产的目的而伪造的。李某提出,其与王某在2009年离婚前已分居七年,即使存在此案之借贷关系,亦应属王某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双方在2009年的离婚协议中亦约定王某在外债务由其自行承担,王某向王某某所借的款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一同承担还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诉请王某偿还借款,其提交的借条为书证原件,王某亦认可王某某的诉讼主张,法院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王某向王某某借款有借条为证,王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王某某诉请王某归还借款本金5.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是否应与前夫王某共同偿还借款的问题。此案借款虽发生在李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不认可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案中,从借款目的来看,王某某称李某、王某因购房需要借款,但李某认为不存在为购房而借款的事实,王某某提交的借条未记载借款的目的,王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确信该借款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王某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王某与李某于2006年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看,两人自2003年起就各自经营生意,两人实际处于分居的状态,李某对王某向王某某的借款并不知情,李某与王某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该协议书中约定了:“成都的生意由王某经营,李某出资支助自2003年始王某共拿走李某现金拾伍万元整,王某从现在开始每年必须付2万元利息给李某,成都所得收入由王某所有、亏盈王某自负”。结合李某、王某于2009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成都由王某经营的店归王某,王某之前在外所借的债务由王某自己偿还”进行分析,即使王某所借款项用于其在成都的经营活动,经营的亏盈也由其自负,李某不可能享受王某向王某某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另外李某、王某协议离婚时就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基本平衡,看不出李某有放弃债务的嫌疑。因此法院综合审查,此案王某向王某某所借的款项并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既无与前夫共同借款的合意,也未享受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该借款不具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个人偿还,王某某要求李某与王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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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五象大道339号阳光新城蓝波湾6栋2单元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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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培东
  • 执业律所:
    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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