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华律师亲办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来源:胡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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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中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A公司与B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了建筑工程勘察合同,A公司已经完成了所约定的义务,工程总价款为46万元,B公司支付了两次,合计支付了20万元,还有26万元工程款尚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特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万元,自2018年3月起按26万元承担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截止2020年6月共计817天,违约金21万余元,请求B公司承担并支付。律师认为,一、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予以遵守。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秘密等义务”二、本案A公司已经交付了工作成果,B公司所谓出沙量未经验收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合同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由于该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即使没有验收合格,也应视为该工程为合格工程。三、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又合同第6.4条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没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根据合同第4.2.1条约定:本工程勘察费用46万元,合同签订后,勘察人设备进场补充勘察工作前,发包人付工程款33万元,尾款待勘察报告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又A公司提交报告时间为2018年3月。B公司迟迟没有支付价款,为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被告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关于勘察合同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付费用。第二百六十一 验收质量保证 承揽人完成工作人,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B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B公司如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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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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