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雅萍律师亲办案例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来源:董雅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0
浏览量:722

案例:2020年8月,原告L男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W女婚姻关系无效。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个人筹款在X区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因原告工作性质是早出晚归,与被告缺乏了解,直至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二人回老家过春节,被告平时服用药物用尽,2020年3月被告精神病发作,原告与被告母亲沟通后才知道,被告竟然有十年之久的精神病史。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自身有精神病且未治愈的事实,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情感,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简述)。

作为被告W女的代理律师,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W女不管是办理结婚登记前、登记时还是登记后,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X年X月X日(多次)在X康复医院心理测查室做出的结果分析报告均显示无明显心理问题没有发现明显的焦虑症状没有发现抑郁症状。W女在医院做出的心理自评报告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基本正常,且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逻辑思维清晰,且一直是在职工作状态,表现良好,不属于无效婚姻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双方的婚姻关系真实有效,应该受法律保护(简述)。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L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要点分析:作为代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W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及辩论环节可以认定被告W女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形,原告主张婚姻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至此,婚姻无效规定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条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权力行使时间,而当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必将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和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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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雅萍
  • 执业律所: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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