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8月,原告L男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W女婚姻关系无效。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个人筹款在X区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因原告工作性质是早出晚归,与被告缺乏了解,直至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二人回老家过春节,被告平时服用药物用尽,2020年3月被告精神病发作,原告与被告母亲沟通后才知道,被告竟然有十年之久的精神病史。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自身有精神病且未治愈的事实,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情感,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简述)。
作为被告W女的代理律师,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W女不管是办理结婚登记前、登记时还是登记后,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X年X月X日(多次)在X康复医院心理测查室做出的结果分析报告均显示“无明显心理问题”、“没有发现明显的焦虑症状”、“没有发现抑郁症状”。W女在医院做出的心理自评报告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基本正常,且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逻辑思维清晰,且一直是在职工作状态,表现良好,不属于无效婚姻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双方的婚姻关系真实有效,应该受法律保护(简述)。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L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要点分析:作为代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W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及辩论环节可以认定被告W女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形,原告主张婚姻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至此,婚姻无效规定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条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权力行使时间,而当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必将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和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