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东律师亲办案例
立遗嘱未留未成年人的遗产份额被判无效
来源:李培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9
浏览量:781
立遗嘱未留未成年人的遗产份额被判无效

一、[案情介绍]

        原告小吴(12岁)的父亲老王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给了一直照顾自己的邻居,对于自己的亲生儿子小吴却分文未留。原来小吴痴迷网络游戏,学习成绩一直很差,不管老吴怎样苦口婆心的教育,小吴就是屡教不改。后来小吴干脆辍学到社会上去瞎混,还经常因小偷小摸或打架斗殴被抓进派出所。在老吴病危期间,小吴也没有回家照顾自己的父亲,这让老吴彻底对小王失去了信心,所以立下遗嘱,一分钱遗产也不给小儿子留下。现在老吴去世了,小吴按照父亲的遗嘱一分钱也得不到,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告自己已过世的父亲生前所立遗嘱无效。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法》第19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由于小王是一个只有13岁的未成年人,明显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小王尚未成年且没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理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能由其邻居继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老吴生前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案情评析]

        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受理过这样的继承纠纷,因为儿女的不孝顺,父母常常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赠与他人。通常情况下遗嘱效力要高于法定继承,然而《继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均明确规定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可见,法律在充分尊重公民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的。只有继承人存在《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才会丧失继承权,否则即便未成年人的父母认为其有不务正业等其他行为,未成年人仍然有权继承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会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因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定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更是保护未成

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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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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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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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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