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达成调解,使得患者家属尽快得到赔偿,医方共计赔偿患方42万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内0104民初4662号
原告:冯某某,男,194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旗,系冯某某父亲。
原告:高某某,女,1943年10月22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旗,系冯某某母亲。
原告:邸某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系冯某某配偶。
原告:邸某某,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区,系冯某某长女。
原告:邸某某,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系冯某某次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素平,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其尔,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全,内蒙古*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高某某、邸某某、邸某某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高某某、邸某某、邸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肆拾玖万肆仟玖佰伍拾伍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五位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委托内蒙古***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9]临床鉴字第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作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冯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根据该鉴定意见五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经询,原、被告同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呼和浩特市**医院赔偿原告冯某某、高某某、邸某某、邸某某、邸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0000元,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给付。
双方就此了结纠纷,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32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医院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明
2020年6月23日
书记员 祁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