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罡律师亲办案例
田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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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2年12月初,田某某(14岁)下楼时不慎摔伤左髋部,于2012年12月23日入住某某市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主任医师的简单介绍,田某某选择了植入价格高昂的可吸收骨钉,而主任医师对于此次手术可能出现的骨头和骨钉消失的风险只字未提,田某某在对手术风险毫无了解的情况下完成手术。谁知术后一个月,在2013年1月复查X光片时,田某某被发现左股骨头与大腿骨连接关节(大约3—4公分)和三枚可吸收骨钉同时消失,致使田某某至今不能坐立和站立,大小便不能自理。某某市人民医院否认其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不承认本案构成医疗事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田某某将本案诉至某某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某某市人民法院赔偿伤残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等费用。

律师体会:

开庭过程中,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某某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二、如果某某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行为与田某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受害人田某某的代理律师依据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对案情的研究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向法院提出鉴定的申请,申请鉴定田某某损害后果与某某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情况,某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证实某某市人民医院医疗不当(过错)行为与田某某治疗后果之间存在诱因关系,医方医疗不当(过错)行为参与度占25%,田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鉴定意见书,并对某某市人民医院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最终结果:

法院接受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某某市人民医院与田某某形成医患关系,应对田某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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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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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罡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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