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炎钦律师亲办案例
彭xx故意杀人案
来源:李炎钦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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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故意杀人案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彭xx因其妻XXX于一九九二年间受被害人彭xx调戏一事,与彭xx产生了矛盾。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上午,被告人彭xx在山上捡树枝时,被彭xx看见,彭xx即指责彭xx偷砍“公家”的树枝,二人发生争吵。随后,彭xx来到同村村民彭AA家中,要求彭AA出面制止,彭AA即叫来彭xx欲解决此事。被告人彭xx来到彭AA家后听说要对其罚款,,和彭xx再度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被告人彭xx在被彭AA拉开并推出门外后,将携带的准备外出做工用的裁缝剪刀两页分开,手持其中一页剪刀又返身冲向彭xx,朝彭xx劲部刺了一刀,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彭xx在刚追出门口后倒地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x无视国家法律,因和他人发生争吵,即持刀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    告:(彭xx家属)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xx死刑。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生活扶养费50976元,死亡赔偿金55000元,安葬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人民币210976元整。

事实和理由:

  农历1995年闰8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彭xx从其家里拿半边裁缝剪刀闯到其叔叔家,当时被害人彭xx正在被告人叔叔家玩,被告人彭xx突然用半边裁缝剪刀向被害人喉部刺去,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一直潜逃在外,直到2004年元月被抓获。案发时,被害人彭xx有72岁的老父亲,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全都靠身患多种疾病的原告彭庚娥扶养,在亲朋帮助下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才得以生存,但造成三个小孩无法得到正常教育,遭受极大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彭xx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凶残,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处以死刑,因其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极大伤害,为此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证据的质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彭xx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如下证据表示异议:

一、对彭BB的询问笔录

  1、彭BB是死者彭xx之妻。她说的那句“我丈夫见彭xx无故砍树杈”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彭xx分明是拣地上的干树杈,以拦进菜园的鸡;这怎么是“砍树杈”呢?

  2、请注意彭BB当时并不在现场。她这种“砍树杈”的说法,显然是从彭AA家中传出,别无他人。

二、对彭AA的询问笔录

  1、彭AA说彭xx告诉他“彭xx刚才在我们承包的山上砍杉树枝”,这能反映三点:(1)彭xx告了歪状;因为,分明是拣干杉树枝,却变成“砍(新鲜)杉树枝”,以此告到彭AA处。(2)彭AA偏听偏信;因为,彭AA随后按彭xx说的,竟去把彭xx叫来罚款,以至发生剧烈争吵,直至凶杀,就是源于彭AA的偏听偏信。(3)就此而言,彭AA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彭AA的证词内容在三个关键情节上与事实不符:(1)“我找不到彭xx”、“他好象知道彭xx在我家了,就(自己)到我家去了。”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理由是:首先,他分明找到了彭xx,且是在彭xx家门口拦住的。怎么能说找不到彭xx呢?其次,如果彭AA不来找彭xx,而且果真没有找到他及告诉他,彭xx是不会主动去彭AA家的。故彭xx怎么会“好象知道彭xx在我家,就(自己)到我家去了”呢?再次,彭xx从山上回家后,收拾好剪刀、直尺,刚出门上路。该事实足以表明彭xx确是准备出门去做裁缝手艺,并非原打算就是去彭AA家。最后,案件材料证明,除彭AA外,没有其他人去找过彭xx。其他人也没有必要为“砍树枝”事去找彭xx。(2)“把彭xx(从家里)拉了出来”,“彭xx又回来冲到我家里”。请注意彭xx一再强调这与事实不符。因为他在用剪刀刺彭xx之前,一直在彭AA家厅堂里与彭xx争吵。曾暂时把他和彭xx推拉开的彭AA,因有些不耐烦而出到门外搞芝麻时,他仍在厅堂里继续与彭xx争吵,始终在厅堂里。这怎么会被“拉了出来”、“又回头冲到我家里去”呢?(3)“xx……拿了一根‘木篙’跑出来追xx”。这也与事实不符。虽然事件发生已时隔八年,但生平第一次持剪刀杀人的彭xx对如此大事刻骨铭心,故记忆中对彭AA拿了一把锄头跑出来追他不会忘记。当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他时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中,他均说过按“某某的乡下话讲,木炳锄头也叫‘木篙’”。因此,这是彭AA作证时故意讲错的呢?还是公安人员记录时无意记错了?

  3、对以上三个不符,尤其是第二个不符,彭xx在刚才的法庭审理中试图解释。因时间关系等原因,他未能讲出。但在律师此前会见他时,他却清楚地讲了。那就是,他绝对是被彭AA叫到其家中去的;彭xx受伤倒地后,彭xx亲眼看见彭AA把其扶回家中的坐椅上;故彭xx实际上是死在彭AA家中,并不是其家大门口。彭xx一再讲,彭AA与这件事的发生有很大关系,故他不可能不考虑案件双方的家属、亲友或明或喑地怪罪他。而且,事件发生后,一个人死了,一个人跑了,当时有谁会与他对证呢?所以,他在村里或公安机关,会把自己说得与此事毫无关系;而且,还会把自己说成大力作了劝解工作,是个理所当然的好人。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如:他说他没找到彭xx,彭xx是自己去他家里,就是纯粹的谎言。这怎么可能呢?稍有头脑的人,又怎么会相信呢?而且,既然彭AA敢在这个情节上说谎、谁又能保证他不敢在“劝架”等其它情节上继续说谎呢?因此,彭xx强烈否定彭AA证词几个主要内容的真实性,绝不会没有道理。

三、对吴AA的询问笔录

  吴AA是彭AA妻子。因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劝架”等关键情节上,她与丈夫彭AA口径一致地讲假话,甚至更有所夸大,(如“三次“之说”)以致影响她人,绝非不可能。

四、对吴BB的询问笔录

  1、吴BB只有小学一年级文化,实际上是文盲,作证能力较低下。

  2、其关于彭xx“被推到屋外后,马上又跑到屋内用剪刀在彭xx的颈上杀了一下”的证词,她看清楚了吗?尤其是“晒衣服的杉树高”,有没有搞错?她的这种证词会不会是受到彭AA夫妻影响的结果?

  除上述证词外,对其它证据,则概无异议。

【辩 护 词】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接受被告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参加彭xx故意杀人案诉讼。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彭xx犯故意杀人罪,定性是正确的;对公诉人认定彭xx“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亦持赞同态度。应该说,公诉人的指控客观务实。这里,我只对本案的量刑宜适用从轻处罚问题谈点我的辩护意见。为便于说明我的观点,不妨把本案的具体情节先回顾一下:

  1、被告人彭xx与被害人彭xx原本十分要好的朋友。他们是同龄人,出生同一个村子里,同在一起长大,同到外边做过生意,交情颇深。被告人妹妹嫁给被害人弟弟后,又成了有亲戚关系的联襟。故他俩曾象铁哥们那样友好,村民对此无人不晓。

  2、友情和亲情是无价的。这么好的关系,双方都应倍加爱护与珍惜;然而,遗憾的是彭xx并没能这样。他利用这种友情和亲情,借经常出入被告家方便,萌生邪念,暗中勾引、调戏被告的妻子。因被告常外出做裁缝手艺,被害人便乘机登门、入室作崇,非礼被告之妻,还明目张胆地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婉拒出门。1992年一个热天晚上,被害人做出了非常越轨的举动,被正巧回家的被告撞见,丑行败露,大失颜面,仓惶地逃出门。事情传开,村民均有所闻,双方为此结怨。

  3、当传闻正风头势劲时,被告人尽管十分痛苦与愤慨,却没有找被害人麻烦,扩大事态;考虑到双方这么多年的友好关系,被告人理智地克制、按捺住自己,采用了冷处理。他没有说什么,也没有做什么,只是默默地携带着妻子、儿女,背井离乡,外出福建打工,近三年之久。

  4、1995年农历正月初二,外出打工约三载的被告因思乡心切,再加认为这么久了,事情可能过去,便携妻带崽,返回家乡,一心想平平淡淡地过安稳日子。然而,他怎么也未想到,树欲静而风不止。因为被害人并不甘心,伺机寻衅,蓄意报复。1995年10月7日,事端终于发生了。这天上午,被告按妻子吩咐,大清早就到山上拣地上的干杉枝,以拦住进菜园的鸡,却被到山上砍树的被害人撞见。他以山林承包负责人之一的身份自居,开口就骂正在楝杉枝的彭xx。彭xx见其无故骂人,当然不服气,与其对骂。彭xx之妻XXX在现场劝彭xx不要再骂。他竟说:“就要骂,怕你个X”。又骂了一会,彭xx走了,去到另一山林承包负责人彭AA家中告歪状。他故意把彭xx楝干杉枝的事说成了彭xx砍(新鲜)杉树枝,唆使、叫嚷不明真相的彭AA把彭xx找来,扬言要以乱砍滥伐之名对其罚款。此时彭xx已回家,收拾好剪刀、直尺等裁缝工具,正打算去一个叫“烂头疱”的人家中裁衣料;刚出门就被来找他的彭AA撞见,叫彭xx去其家中谈乱砍滥伐要罚款事。

  5、当彭xx明白彭AA来找他是因彭xx使坏后,顿感彭xx欺人过甚。他二话未说,径直先去了彭AA家中。他一到彭AA家,便因与彭xx话不投机,发生争吵;随后赶回家的彭AA见状,把二人推拉开。彭xx并未出屋,仍滞留厅堂里。彭AA则有些不耐烦,自顾自地到屋外搞芝麻去了。两人仍在厅堂内争吵。争吵中,彭xx把瘀积心中3年的话说了出来,谴责彭xx强奸朋友之妻,不道德,不是人。没想到彭xx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他大言不惭地说:“(别说你老婆)本村80%的妇女我都欺负了,谁又能把我怎样?”此话一出,如箭穿心,更加激怒彭xx,使他本已受到伤害的人格与尊严象被人再次捅了一刀样。他义愤填膺,热血冲顶,立即踢了彭xx一脚。当彭xx反手取身旁锄头时,他拿出荷包内已拧开螺丝的单页剪刀,朝彭xx身上刺去,只刺了一刀,估计刺在右胸或肩膀上(8年后的今天才知悉,是刺中其颈部)。他看到彭xx用手摸了一下,有血,十分惊恐,拿着剪刀跑出了彭AA家。彭xx双手拿着锄头追出门来(注:某某乡下话,“木篙”即装着木头柄的锄头,并不是晒衣服的杉木棍子。),向站在大门口的彭xx细儿彭CC(14岁)打了一锄,没打着,细儿彭CC跑了。彭xx慢慢地瘫软,倒在彭AA家大门口地上,不久便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6、彭xx跑回家后,估计自己身撞大祸,当即出逃。出逃前,他气喘吁吁地跑到吴广林家,不忘叫村委会医生吴广林快去救治彭xx,然后,自己才逃走。

  7、一个月后,出逃的彭xx在悄悄返回某某路上,打探着彭xx被刺受伤后的情况。快到家时,他获悉彭xx死亡,大惊失色,因为他并不希望发生的事还是发生了。直到这时,他才意识到后果竟如此严重,自己已成杀人犯了,故不敢逗留,更未敢回家,迅速返身,远逃他乡。自此,一去八年。

  8、八年的潜逃生活,象一场恶梦,天天伴随他,使他断绝了与家人的一切联系,饱尝恐惧、悔恨、压抑、孤独与痛苦,没有片刻的安宁,没有丝毫的快乐……

  9、2000年6月的一天晚上,彭xx提心吊胆、东张西望地在一个公用电话亭旁,壮着胆子,抱着试试看态度,拨通了7年前在福建打工的妹夫的电话。通过一夜交谈,他得知父亲去世,儿子和女儿读书,生活靠妻子和大女儿外出打工维持。他还得知,家人非常想念他,家乡已出现关于其客死他乡的新闻;等等,等等。

  10、通电话这天晚上,他怎么也没有睡着。他想,人不能走错一步,否则就毁了一生,自己今年45岁了,没有孝敬父母,没有养育儿女,没有为社会做什么贡献,还过着非正常人生活。对于父母、妻子、儿女、乡亲,他觉得自己无脸见人。他朝着家乡的方向伤心、流泪、自责、忏悔。

  11、一段思想斗争后,彭xx决心投案自首。2001年1月1日晚6时半,他乘坐上海开往太原的列车,在镇江火车站下车,立即走向民警,步入派出所,交待了他用裁缝剪刀将彭xx刺伤致死、逃跑至今的全过程。1月6日及1月14日,在某某县公安局,他亦全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12、本案法院审理期间,彭xx亲属继支付巨额经济开销及承担巨额经济损失共57700余元后,仍主动地尽力向法院交纳了5000元罚金,以示家属帮助彭xx认罪悔罪之决心。

  以上具体情节,反映在法院案卷及本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中,法庭调查已予查明,足以证实。

  根据上述情节与事实,本辩护人认为:

  一、被告人彭xx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当他义愤填膺地向被害人刺一剪刀时,他分明知道自己用剪刀刺向他人身体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因而其主观上确有杀人的故意,但这是间接故意。

  二、被告人彭xx与被害人彭xx由再好不过的铁哥们,转而变为反目成仇、积怨特深,被害人有很大的过错责任,表现在:(1)萌生邪念,勾引、调戏被告人之妻;(2)不闭门思过,不捡点自己,反伺机寻衅,制造事端,无故谩骂被告人;(3)扩大事态告歪状,狂妄放肆,再伤人格。这些,致使严重被激愤的被告人妄乎所以地用随身携带的裁缝剪刀朝其身体刺了一刀,以致发生并非瞄准、刺向被害人劲部却偏偏不幸刺中颈部,使其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害人严重过错诱发了本案,使被告人当即产生必须教训一下他的犯罪动机。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本是多种多样的。其中,象本案这种因受被害人前后三年多的欺负、欺凌、旧仇未消、又添新恨,因而必须对其予以教训的义愤杀人,虽不影响定性,但却显然关系到案件的量刑。

  三、本案发生前,被告是一贯遵纪守法的人;本案发生后,被告也均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故本案的发生,纯属被害人过错行为诱发所至,故有典型的突发性或偶然性。这是从轻处理的酌定情节。

  四、潜逃八年后,被告人终于抛弃顾虑、下定决心、投案自首。这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五、被害人民死亡后,被告人家属为处理好后事,承付了巨额经济开销,并承担了巨额经济损失。他们虽然没有这种义务和责任,但仍然尽了力量。家属的目的和希望当然是竭尽全力地帮助被告人认罪悔罪,争取获得宽大处理。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因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当然不可能“犯罪较轻”,但是,尽管如此,也应该看到,综观全案,种种因素,累积一起,均表明被告彭xx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有限,更不是巨大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用这样一句话来结束我的辩护发言,那就是:教训是惨痛的,代价是巨大的;不堪回首忆过去,恶梦醒来是早晨;让新的一天重新开始吧!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彭xx故意杀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我发表五点意见:

  一、被害人彭xx的死亡,基本上是不幸的。在此,谨对其不幸死亡表示深切的哀悼,并对其家属表示衷心的同情。

  二、彭xx的死亡,被告彭xx负有重大责任。今天他已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他将为此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故结果悲哀,代价沉重。与此同时,亦必须指出,作为受害人,因有确凿无疑的过错,故彭xx对案件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

  三、彭xx死亡后,彭xx家属承担了巨额经济开销13000元,还承担了巨额经济损失44700余元,合计57700余元。这并非易事。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家属的赔偿数额,一般只有三万元左右。因此,彭xx家属实际付出的数额只多不少。另外,更主要是,因原告方原因,被告家房屋已毁,财产均被搬走;家没了,人散了,连吃饭都是大问题,故再无赔偿之能力。

  四、关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指出 ,故意杀人的刑事诉讼是没有精神赔偿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对此,当事人也许不清楚;但司法工作者,尤其是律师,应该知道。

  五、彭xx除有家属外,还有亲属。但是,亲属毕竟是亲属。法律上,亲属并没有代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和义务;就象家属没有代为赔偿的责任和义务一样。除非他们愿意,并确有这种能力。

  鉴此,只能表示,原告210976元之巨的经济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故被告不能再赔偿,也不宜再赔偿。

  我的发言到此。谢谢!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xx与被害人彭xx系同村村民,关系一直很好。1992年,因彭xx调戏彭xx妻子XXX,被彭xx发现,故二人产生矛盾。彭xx就带着妻子外出打工,至95年初返回家。1995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彭xx到山上(其和他人合伙承包的山)捡树枝,被彭xx看见,即指责彭xx砍树枝,二人发生口角。随后,彭xx来到同村村民彭AA家说,彭xx在他们承包的山上砍杉树枝,要求彭AA出面制止。彭AA听说后即去找彭xx,未找到又返回家,见彭xx与彭xx在他家争吵。于是,彭AA将彭xx拉出门外,彭xx又欲冲进屋,又被彭AA拦住并叫彭xx回

  家。彭xx将随身携带准备外出做裁缝的剪刀分成两边,又冲进彭AA家,用一边剪刀朝彭xx刺了一下,拔出剪刀即逃离现场,而后畏罪潜逃。被害人彭xx被刺后,即拿了根木篙追打彭xx,刚追出门外便倒地身亡。经法医尸检报告,死者彭xx系因锐器刺伤颈部,造成气管、右颈静脉、右肺损伤,致使循环功能和呼吸功能衰减而死亡。2001年1月1日,被告人彭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安葬死者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赔偿;另外,被害人家属还从被告人家搬走了部分物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x因民事纠纷与被害人产生矛盾,竟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xx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由于是民事纠纷引发的案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赔偿赡养费、扶养费及死者安葬费是合理的,但数额偏高,且安葬费用已由被害人家属支付。其它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考虑被告人彭xx赔偿能力有限,只能给予部分赔偿。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彭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赡养费、扶养费计人民币5000元(不含原已赔偿支付的)。

【办案小结】

  此案发生在上饶市的某某县城。程禄辉黑社会组织案开庭审理后不久,被告彭xx的亲属就慕名赶来南昌请求我一定要担任彭xx的辩护律师,我只有主随客便。承办此案期间,经过仔细阅卷及会见时的详细询问,我发现彭xx故意杀人,案情重大,后果严重。但是,此案发生系事出有因,被害人过错不可小视;同时,案发后被告人潜逃八年,提心吊胆,忏悔心切,主动认罪,应予肯定。故法庭审理时,通晓全案事实的我把重点放在民事纠纷起因及投案自首上,刑事辩护观点明确,民事代理刚柔并济,法院力排非议,予以采纳,仅判死缓;办案目的达到,此案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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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炎钦
  • 执业律所:
    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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