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炎钦律师亲办案例
熊xx贪污,受贿案
来源:李炎钦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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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x贪污、受贿案

【引子】

  被告人熊xx,男,45岁,原南昌市xx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本打算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日举行结婚典礼,请贴也已发出;然而,就在其筹办婚礼、准备结婚的时候,却于该年九月六日出人意料地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关进了看守所,被拘留审查;九月十五日转为逮捕。九月二十五日,南昌晚报发表了《洞房未进进牢房》的报道,熊xx犯罪之事在南昌市的大街小巷被炒得沸沸扬扬,在市xx总公司更象炸了锅样。这是怎么回事?原来,熊xx被人举报有严重“经济犯罪”问题。

【公诉意见】

  1、一九九四年八月,被告人熊xx通过王某(女,44岁,无业)的关系,到南昌市建行xx分行为市xx总公司的下属单位南昌市xx批发部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同年九月二十二日,熊xx签字同意从市xx批发部送给王某二万元劳务费。几天后,王某在自己家里送给了熊xx五千元。据王某证词:“款贷下来后,一天下午熊xx带他老婆到我家里,说我帮他们贷到了款,要给我劳务费。我当时很高兴,就对熊xx说晚上请他们到我朋友开的‘雅聚酒家’去吃饭。当天晚上,熊xx、他老婆、刘某、熊某等人都去了。吃完饭后,熊xx他们拿了一叠钱给我,我打开一看有二万元钱。”

  2、一九九五年元月,被告人熊xx在南昌市xx批发部为扩大省产xx的促销活动做了很多工作,市xx批发部赚了钱。春节前夕,该部经理刘某从赚的钱中拿出了二千八百元送给熊xx过年,熊xx收下了。

  3、一九九五年七月,南昌市xx批发部经理刘某对被告人熊xx说:“你买空调,我可以赞助你一台。”七月十四日,熊xx私人买了二台xx岛空调,每台价二千二百三十元。之后,熊xx用二千二百三十元的餐费发票到批发部报销了。

  4、一九九五年七月,市xx总公司下属单位南昌市xx调味品公司经理魏某在被告人熊xx正在装修布置的新房中听到熊xx说最近电压不稳,就提出帮他买一台稳压器,并叫熊xx的司机去办理。七月二十六日,熊xx的司机为熊xx的新房购买了一台xx牌稳压器,将一千一百八十元的发票在魏的公司报销了。

  根据上述四件事,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八千四百一十元,并非法收受下属单位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故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起了公诉。看守所在交付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判决书送达回证上均加盖了公章,以示收取。

【律师在两次开庭中的辩护意见】

第一次开庭

  我提出了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并根据自己对案情的研究,依照国家法律,强调阐明:一九九五年九月份前,被告人正筹办结婚,所收财物是下属单位人员送的礼物,所收现金是下属单位人员送的礼金,熊xx的行为严重违纪,但尚不构成贪污、受贿罪。辩护词阐明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公诉人指控的三件事不能构成贪污罪(编者选摘)

  1、关于王某送5000元给熊xx事

  (1)王某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联系贷款的介绍人,又是公诉人未提及的熊xx父亲的干女儿,与熊xx有“兄妹”关系,平时交情很好。

  (2)王某在帮助介绍贷款之初,曾与主管烟科的南昌xx总公司经理熊xx和该总公司下属单位南昌市供销xx批发部经理刘某某等人一起在办公室里商谈过银行贷款事成后的劳务报酬问题;商谈确定的数额是只要她能帮助介绍贷款,每贷到100万元,由南昌市供销xx批发部支付她劳务费2万元;数额未定,累计计算。

  (3)商谈之后,经王某帮助介绍确实在银行贷到了款,而且是贷到了150万元巨款。为此,王某按数额累计应得劳务费3万元;但刘某某认为,其中50万元的贷款期只有1个月,产生不了多少效益;经熊xx做王某的工作,王某同意只支付其劳务费2万元。

  (4)得到2万元劳务费的王某,记挂着熊xx与她的“兄妹”之情,记挂着熊xx正抓紧筹备的婚事,便于得到劳务费一星期后的一天中午用电话把熊xx及其未婚妻请到家中吃饭,饭后主动赠与了5000元给熊xx结婚用。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应该看到被告熊xx并没有用侵吞或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南昌市供销xx批发部的公共财物。

  2、关于熊xx在南昌市供销xx批发部报销2230元空调款事

  (1)九五年七月份,熊xx的未婚妻为结婚自己掏钱购买了二台xx岛空调。

  (2)明知熊xx快结婚的南昌市供销xx批发部经理刘某某曾明确表示过他要赞助熊xx(一台)空调,意为送给熊xx结婚的礼物(刘某某乔迁新居时亦收受过熊xx800元礼金)。故刘某某在熊xx的未婚妻购买空调后的一天下午来到熊xx家,把一台空调款钱2200元塞给了熊xx。

  (3)把空调款钱塞给熊xx后几天,刘某某向熊xx索要空调发票未成(因空调是在熊xx朋友处购买的,价格便宜,故只有收据没有发票),改向熊xx索要餐费发票;随后,刘某某就叫出纳吴某去xx大酒店具体经办了虚开餐费发票的事,并用餐费发票报销了2230元空调款。

  上述事实,亦有案卷材料和庭审调查及本律师收集的证据材料为证,足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不难看出刘某实施了用公款向上级领导送礼的行为,熊xx则实施了收受下属单位用公款向其送礼的行为。而收受下属单位的公款送礼行为只是违反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错误行为,并不是贪污犯罪行为。

  3、关于熊xx在南昌市xx调味品公司报销1180元xx牌稳压器款事

  这件事的情节、性质和处理规定与报销空调款基本一样,也是下属单位在熊xx结婚之前用公款给他送的礼;这次送礼,金额较少,且完全是南昌市xx调味品公司经理魏某委托司机熊某一手操办的。因此,熊xx的行为不属于贪污犯罪。

  鉴于上述三件事均是送礼,主要是公款送礼,故公诉人关于熊xx构成贪污犯罪的指控不宜成立。

(二)公诉人指控的另一件事不能构成受贿罪

  起诉书中,公诉人指控熊xx收受南昌市供销xx批发部送来的2800元钱款构成受贿罪;对此,辩护人持有异议。异议的核心是:这个行为与前述三件事的行为基本上是一样的,同属收受下属单位礼金行为;如果追问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具体情节的差别:

  (1)南昌市供销xx批发部九四年实施了承包经营,经营者按“定额上交,超收归已”的原则依法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2)在承包经营中,南昌市供销xx批发部克服了一无资金二无店面的困难,跑贷款、找亲友、疏关系、建渠道、四处找米下锅,九四年一举超额完成销售任务250余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效益。该交的利润和管理费都交后,仍有盈余。尤其是该年春节前,该部做了一笔黄xx的xx生意,赚了钱,且在省产xx的宣传促销活动中因工作出色而被江西省xx销售公司给予了表扬奖励;这当中,分管两个烟科(以后合并为xx批发部)的南昌xx总公司经理熊xx的出谋划策、搭桥牵线、推波助澜、正确领导,均起了很大的作用。就此而言,熊xx成绩卓越,功不可没。

  (3)九五年春节来临之际,承包经营效益很好、盈利可观的南昌市供销xx批发部从xx生意的留利(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后的留存利润)中提取了2800元现金用报纸包好送给了为他们九四年的承包经营和xx业务立下了汗马功劳的上级领导者熊xx;这笔提取的留利款是赠送给熊xx过年的,具有红包、奖金的性质。

  上述情节,有案卷材料和庭审调查及本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材料为证,足以证实。根据上述情节,不难看出熊xx收受2800元钱在性质上仍属上级领导收受下属单位礼金的行为,而收受礼金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次开庭

我阐述了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构成应为特定对象。那是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我与熊xx进行了一次电话交谈。交谈中偶然得知他是工人编制、属以工代干,这使我很惊讶。因为案卷中没有任何半点材料反映他是工人编制、属以工代干,头天庭审的法庭调查中也没有查明这件事。职业的敏感性使我感觉到这是个新发现的情况,与案件关系十分重大。为此,我立即去南昌xx总公司的上级部门南昌市供销社调查,及时拿到证据,提交了法院,并请求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我在这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专门就熊xx的贪污、受贿罪主体构成问题发表了意见。

【法院判决结果】

  我在两次开庭中为熊xx作的无罪辨观点引起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认定律师的辩护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在该院大审判庭里,审判长在高悬的国徽下庄严宣读了[1996]东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x系南昌市供销合作社的在编职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起诉书指控的贪污、受贿罪不成立。被告人熊xx在任南昌xx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为下属单位南昌市xx批发部贷款后,签字同意付给介绍人王某介绍费二万元,从中收受王某作为感谢他的五千元,属商业受贿行为。被告人熊xx在任职期间,用发票到下属单位报销其家庭使用的一台空调、一台稳压器的款额共计三千四百一十元,属侵占行为。一九九五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熊xx收受下属单位经理刘某送的现金二千八百元,属违纪行为。被告人熊xx的商业受贿及侵占的数额均未达到构成犯罪的起点标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熊xx的辩解与辩护人的辩护,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xx无罪。

  二、收缴被告人熊xx的非法所得四千五百元、xx岛空调一台,xx牌稳压器一只,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结尾的话】

  无罪宣判后,报社、电视台的记者当庭采访时,激情涌动的熊xx一再发出肺腑之言---衷心感谢尽职尽责为他辩护的律师。他说:“是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给了我政治上的第二次生命;在这个过程中,我非常感谢我的律师。如果不是他首先提出无罪,并在庭审中充分列举我无罪的事实和理由,那我是不敢想象自己无罪的”。接着,熊xx感受不已地表示:“过去,我因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多次收受他人用公款赠送的礼物礼金,终于酿成锒铛入狱、‘洞房未进进牢房’的苦酒,想来真是教训深刻、痛心疾首”。“今后,我一定要振作起来,改正错误,发挥长处,以实际行动为党为企业多作贡献”。至此,熊xx贪污、受贿案的无罪辩终于成功了,我的律师职责又尽到了。虽然此时我感到很累,但心中的欢悦不言而喻。因为,这已是我十一年律师生涯中第四个成功的无罪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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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钦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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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炎钦
  • 执业律所:
    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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