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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就诊长治x医院医疗陈述

作者:李海  更新时间 : 2020-11-04  浏览量:240

患者x201xxx日凌晨x时因胸痛就诊长治x医院诊治,急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需安心脏支架,患者的儿子xx签字同意后,医方将患者推进急诊科手术室安支架,半小时之后,急诊科医生出来说:血管通了,支架择期再安吧。

患者x当天进入重症监护室进行观察,观察三天后,在第四天即xx日早上九点多医方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

xx日晚上x时患者输完液后,患者感觉身体不舒服告诉了家属,当时家属急忙去找医生,但满楼道找了个遍却找不到医生,随后患者家属问护士医生去哪里了?但值班护士却说不清楚医生去哪了,没有医生。

家属感觉患者体温有点高,要求护士给量一下,但护士说医生没有下测体温的医嘱,所以不能给量体温,这时家属只好自己给患者测了一下体温,体温为37.3°,护士当时给做了一个笔录。

患者家属只能焦急的在病房外边的楼道等待医生,大约40分钟之后,家属在病房外的走廊见到了值班医生,马上告知值班医生患者感觉浑身发烫,不舒服,让医生去看看。

但医生问了一下患者家属刚才量的体温数值后,很不耐烦的说:体温正常,病人没事,睡一觉就好了。

患者家属在楼道再三要求值班医生去看看患者,但值班医生依然拒绝去查看。患者家属只好回到病房告知患者,医生说没有事让患者休息。

xx日早上x时许,患者家属进病房看患者,发现患者异常,感觉患者已无呼吸,无生命体征,患者家属在楼道大喊医生,医生护士急忙过来对患者进行抢救,抢救约4个小时后患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我们认为医方存在如下重大诊疗过失:

第一、医方xx日晚的值班大夫严重不负责任,在患者出现明显症状的情况下,家属强留要求的情况下,依然拒绝进病房查房,以致于导致未能及时救治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从法院移送的当天的视频资料中能够反映出来(该视频在事发后,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封存),请专家予以审视。

第二、患者为急性心梗发作,左主干病变,医方既未及时溶栓,也未及时给患者行心脏支架的治疗,更未考虑心脏搭桥,严重的不作为,存在明显过错。

第三、医方过早将患者移出重症监护病房,存在过错

我们从监护记录单当中可以看出,患者在移出重症病房之后,就再无相关生命体征的相关记录了,该过错导致医方对患者病情观察不足,以致于在x日早上在无人发现的情况下去世。

第四、医方在xx日晚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医方未能及时进行相关检查,相关心肌酶的检查,以致于未能早期发现病情,早期进行治疗,医方存在明显不当。(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患者家属强留要求值班大夫进去看看患者,足以证明当时患者出现了异常情况)

第五、医方值班大夫上班时间脱岗,存在明显不当。(上述事实从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视频中可以看出,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家属找大夫找不到,后在40分钟左右家属在走廊上碰到了大夫)

xx日晚上x时患者输完液后,患者感觉身体不舒服告诉了家属,当时家属急忙去找医生,但满楼道找了个遍却找不到医生,随后患者家属问护士医生去哪里了?但值班护士却说不清楚医生去哪了,没有医生。

家属感觉患者体温有点高,要求护士给量一下,但护士说医生没有下测体温的医嘱,所以不能给量体温,这时家属只好自己给患者测了一下体温,体温为37.3°,护士当时给做了一个笔录。

患者家属只能焦急的在病房外边的楼道等待医生,大约40分钟之后,家属在病房外的走廊见到了值班医生,马上告知值班医生患者感觉浑身发烫,不舒服,让医生去看看。

第六、医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建议患者进行尸体解剖,存在过错。

201810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医方对患者的治疗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请各位专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以上内容由李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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