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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行政诉讼“船王”商标注册被驳回,最高院再审终获支持
来源:马佰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3
浏览量:741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

客户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船王SHIPKING”商标,商评委(其职能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接)以申请商标和现有的引证商标一“大船王”和引证商标三“经典船王”为近似标准,且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客户公司委托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获支持,二审被驳回。

马律师一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另一方面指导客户公司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在再审申请前成为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人,因引证商标三“经典船王”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马律师对其提出无效宣告,在再审申请前成功撤销引证商标三。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支持了客户公司的诉请,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马律师为客户公司保住了“船王”商标。

2、律师点评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但是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在审查期间,客观上无法避免在此期间可能发生的情势变化,这也是商标注册制度设计的组成部分。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程序尚未完结,且再审申请前,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不应该仍以二审判决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基础考量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因此,商评委以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XX公司和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这些事实不是复审决定作出时的依据,请求驳回XX公司再审申请的代理意见,难以被采纳。

3、律师建议

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一定要做好检索工作,避免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撞车”;如果拟申请的商标对您非常重要,但是已有人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了相同或者相似商标,一定要聘请专业商标律师介入注册过程,争取在商标注册的阶段,及早筹划化解注册障碍,在用尽商标注册阶段的救济程序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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