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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4-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来源:孙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3
浏览量:905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4-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一、案情简介

熊某某为四川省人,初中毕业后一直无正式工作。其一个朋友为了实施电信诈骗,伙同他人在当地某小山上租住一间房屋。熊某某由于无所事事,几次去山上找他们玩,有时一呆几天才回家。在网点时,与其他诈骗人员同吃同宿,有时也偶尔帮忙操作几下电脑。

某次又去时,恰逢公安将此网点捣毁,将所有人员一并以涉嫌诈骗带到淮安,并关入看守所。其家人得消息后,辗转来淮委托律师会见、辩护。

二、法律问题

孙兵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并根据初步掌握的事实情况列出重点问题如下:

1、 熊某某在诈骗网点时,偶尔一些简单的电脑操作行为是否算诈骗共同犯罪行为?

2、 熊某某在诈骗网点时没有得到任何钱款,但在此期间享受到了免费吃住烟酒茶,那这些能否可算是分赃获益?

3、 他的数次前往诈骗窝点人行为是否可认定为主观上有积极的诈骗入伙和客观上的预备行为?

4、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使他的某些行为客观上对此诈骗集团有一点帮助性质,熊某某是否可以构成情节显著轻微而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1、 简单的电脑操作行为不应算共同犯罪行为

熊某某在本案中少量的帮助行为是可能构成犯罪的重要问题所在。这些行为包括了代操作电脑、代发送信息等。虽然量次很少,但是毕竟是有,而且他多次前往该窝点主观上应该知道他们是在从事诈骗行为。但是辩护人认为仍然不应构成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他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

他从事相关行为的主观想法主要是为了感谢人家的招待,不好意思光吃不做,而并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更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其次,他行为的量非常少。且从刑事诉讼的证据角度来说,无法将之进行固定。其他同案人员的笔录也不可能一致。

第三,他的行为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诈骗团伙诈骗的对象那么多,事实上是无法将之行为和哪笔具体的诈骗行为相关联。这块证据侦查机关将无法组织,事实上也不可能查清。

2、 免费吃住和烟酒茶的待遇,不能算是非法所得

诈骗窝点地处偏僻,且熊某某没有钱,他在此处玩时相关生活需要都由他们提供,从表面上似乎获得了收益。但是这种收益并非是基于他的行为,而是基于他和朋友的良好关系。换一句话说,他即使不干任何事情,他基于和朋友的同村之情,从小玩到在的友谊,也同样可以在窝点混吃混住几天。

而且他所消耗的烟酒茶、粮食即使可认定为获益,也无法进行鉴定金额。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也不应计算为非法所得。

3、 数次到窝点的行为不应算犯罪预备和积极入伙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本案中不存在准备工具一说,那多次前往是否可认定为创造条件或学习犯罪方法?

由于案处侦查阶段,无法查阅案件,也无法得知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但是从熊某本人的陈述来看,他到窝点来玩更多的是因为无所事事,精神空虚,而非为了积极入伙。如果本案在没有其他不利陈述的话,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也不能认定熊某某主观上有积极入伙的意愿,而且也没有人专门对他进行犯罪方法的辅导。

4、 本案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

综合以上分析,孙兵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并同步申请对熊某某取保候审。


三、承办结果

清江浦区公安分局城X派出所接到律师意见书后,内部初步认可,并上报分局领导批准,经法制部门研究后决定对熊某某取保候审,在一年之后解除取保候审手续(此间,其他涉案人员全被定罪、处罚),至此,熊某某解除全部强制措施,获得全部人身自由。

四、律师手记

没有简单的案件,只有简单的律师。

即使是一个看似比较小的刑事案件,但是法律事实仍然会是复杂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点也是不会少的。如果一个律师看到一个案子感觉没有任何事实问题,没有任何法律疑问,那基本上是律师的工作出了问题。

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难以招架刑事讯问,有一些处于游离于犯罪边缘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辩护,很可能被界定为犯罪,判处缓刑,从而终身带罪、祸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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