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夫妻反目成仇索要彩礼遭遇难题
来源:魏茂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9
浏览量:619
商报济南消息 (记者 李世武)日前,家住济南历城区的小程遭遇了这样一件头疼事。小程和女方相识后,女方经常向他索要钱物,且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为此双方于正式订婚的前夕遗憾分手。分手后,小程曾找到女方索要之前给付的彩礼钱,可对方却说啥也不愿意给他了,理由是,这笔钱都是由二人共同使用,期间给小程偿还债务、女方看病、给朋友“随份子”,都是从彩礼款中支出的,所以没办法、也不能返还。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无奈之下,小程最终决定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法庭最终支持了小程的诉讼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
只要未登记彩礼需返还
记者昨日采访了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的魏茂娟律师。魏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记者 李世武
以上内容由魏茂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魏茂娟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