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下皆为化名)
秦某(男)和罗某(女)于1995年相识,于1995年在A县B乡C庄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于2012年7月在A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双方于1997年10月3日生育长女秦a,1999年4月27日生育长子秦b。秦某找到本律师时,秦a及秦b均已成年,秦a已经结婚,秦b已经在外务工,有自己的生活来源(因此本案无需解决抚养权问题)。由于秦某和罗某一直在外务工,工作地点亦不在一处,双方感情不和,罗某逐渐与秦某疏远,春节也拒绝和秦某回家一起过年。2018年3月,秦某将家人(秦某、秦a、秦b)的电话和微信全部拉黑,秦某及两位子女都未能再见过罗某,根据秦某在外务工的同村人告知,罗某已和他人同居。至秦某找到本律师时罗某也已经两年未回过秦某的农村老家,秦某十分痛苦,请求律师协助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工作
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协议离婚;二是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想离婚一方只能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离婚。由于罗某不知所踪,并且切断了联系,本案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诉讼离婚。经调查,秦某与罗某没有共同财产,秦某仅有老家房子一套,均为其个人出资建设,双方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因此本案只有一个诉讼请求——离婚。离婚案件的核心要点是: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双方分居长达两年,已达到婚姻法第32条感情破裂的条件。所以在起诉状中需要十分强调感情破裂、没有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等情况。立案后,本律师多次向主办法官反映了秦某和罗某的详细情况。庭审时,罗某未到庭。
判决结果
主办法官称,充分了解双方的情况,认为秦某深受婚姻之苦,已经达到感情破裂的条件,即便罗某未到庭,法院还是做出了缺席审判:判决秦某与罗某离婚。
案件小结
婚姻乃人生大事,“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理念影响深远,家事难断纠葛不清,至今法院对离婚案件多持谨慎保守态度,第一次起诉基本不判离婚。本律师也做好了第二次起诉才离婚的准备,但审判长的果断和正义让我方十分感动。本案中律师也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向法官多次说明了秦某的苦楚和感情破裂的事实。平时家事纠纷当事人心中有万般苦,但是缺乏专业能力去准确地表达,自己起诉浪费时间精力却不能保证达到良好效果,因此本律师建议,离婚纠纷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让专业律师发声,争取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