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A公司,经法院审理做出判决:A公司应偿还李某货款1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A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发现A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年后,李某找到我寻求帮助,问是否有其他途径把钱要回来?
案件经过:
本人在接收委托代理前,首先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工商档案进行调取,查阅后了解到A公司实行认缴制,股东存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以及A公司目前处于清算注销阶段。于是我便告知当事人可以尝试追加股东来进一步执行。接受委托后,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以及追加股东申请,经执行法官审查以及召开听证程序,最终执行法院裁定追加。A公司5个股东均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很快便清偿了货款。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