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洁廷律师亲办案例
债权债务纠纷案
来源:袁洁廷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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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良诉颜某伟、肖某明债权债务纠纷
原告李某良系被告肖某明、颜某伟所承包的出租车粤C40384的雇佣司机。2005年七月五日原告驾驶该车被抢劫导致重伤。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为保险六级伤残,交通事故为九级伤残,工伤事故为七级伤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曾欲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但装卸公司(出租车公司)及两被告劝说原告协商和解处理,原告遂同意和解,经多次协商,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原告44953.3元的医疗费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但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6000元一直不同意支付,而原告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出自己的赔偿总额达121450元,由于双方分歧金额达76497元,和解一时无法达成;被告方为了尽快平息争执,由颜某伟与原告就该76497元达成协议,协议明确规定该76497元如追不回,颜某伟愿意赔偿,肖某明为该颜某伟的连带担保人。原告多次向保险公司追讨,但保险公司明确表示该笔钱不予支付,要求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原告认为,被告曾劝说原告和解并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成协议,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按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被告应履行支付76497元的义务,但两被告无视协议,不肯支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76497元。
   本案虽然诉争金额不大,但牵涉法律关系及事实并不简单:一、原告诉前得知颜某伟使用的是假身份证,真实身份原告无从查清。二、债的形成的合法性。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本人接手该案后,鉴于颜某伟的身份无法查清的事实,将该案主要目标锁定为担保人肖某明,并于诉前冻结了肖某明在出租车公司的承包保证金7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冻结期间,暂停支付该款项(承包合同诉前只差一个多月到期,到期后保证金就得退还)。诉讼策略上将两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赔偿原告76497元,但将赔付主体及执行目标人都锁定为肖某明。
本案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及被告肖某明到庭,颜某伟未到庭。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人协议之债及两被告应连带赔偿的主张,鉴于被告颜某伟真实身份无法查清,法院判决被告肖某明负责支付76497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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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袁洁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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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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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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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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