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玉亮律师亲办案例
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房地产顾问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
来源:皮玉亮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2
浏览量:995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0)鄂0103民初6236号

原告:武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某街某巷某里*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玉亮,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某大道**号某财富中心*座15层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经纪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顾问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房产经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玉亮、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房产顾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产经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房产顾问公司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3136.3元;2.判令房产顾问公司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44792.37元(以153136.3元为基数,按每日0.5‰,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房产顾问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房产经纪公司与房产顾问公司签订《汉口-新界项目分销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分销合同)。分销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第四条第1款约定:房产经纪公司按每套房屋签约实收底价的10%计提佣金;第2款约定:在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首付款并网签后房产顾问公司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该套房屋的全部佣金;第3款约定:佣金采取套结方式,房产顾问公司承诺自报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结账。第五条第3款约定:若逾期支付佣金,则房产顾问公司应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每日0.5‰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2018年9月,房产经纪公司向客户匡某峰销售该项目5-01101号商铺一套,销售总价153136.3元,客户于同年10月一次性付清全款并完成网签。根据合同约定,房产顾问公司应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佣金153136.3元。在双方对佣金数额核对一致后,房产经纪公司向房产顾问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报账,但房产顾问公司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至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房产顾问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房产经纪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房产经纪公司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房产顾问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房产经纪公司起诉事实一致。

另查明,房产经纪公司实际于2019年10月30日将增值税发票提交给房产顾问公司,完成了分销合同所约定的报账义务。

本院认为,房产经纪公司与房产顾问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分销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内容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房产经纪公司完成了特定商品房的代理销售及报账后,房产顾问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佣金支付义务,损害了房产经纪公司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房产经纪公司据此要求房产顾问公司立即清偿下欠代理佣金并支付违约金,具有明确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佣金数额按案涉签约房屋实收底价10%计算,应为153136.3元。房产经纪公司实际于2019年10月30日开具发票完成报账,房产顾问公司依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11月8日之前完成佣金支付义务,逾期则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按未支付佣金金额的0.5‰(折合年利率18%)支付,与房产顾问公司违约行为给房产经纪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本院亦予支持。

房产顾问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清偿下欠代理佣金153136.3元;

被告武汉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606.06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53136.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继续计算至下欠代理佣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武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8元,减半收取计2129元,由被告武汉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武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武汉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随同上述判决佣金一并向原告武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承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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