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宝桐律师亲办案例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一审刑事判决书(1)
来源:倪宝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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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津02刑初9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丁某某,上海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云浮市某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邱某,云浮市某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李京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吴A。

被告人陈某某。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云浮市某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丁某某、王某、徐某某、吴A、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路某出庭支持公诉。上海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丁某某,云浮市某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邱某及辩护人李京卫,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倪宝桐,被告人徐某某、吴A、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在从国外购进大理石荒料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与杨某、廖某及被告单位云浮市某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浮某某公司)预谋,由杨某等人制作低价开证发票等单据,经其确认后交由云浮某某公司,并委托某某公司低价开证报关。在此过程中,云浮某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被告人王某明知上海某某公司采用低价格报关方式走私,仍联系开证公司帮助其低价开证,并协助其将未申报部分货款通过非正常渠道对外支付。经计核,云浮某某公司伙同上海某某公司走私进口大理石荒料7票,偷逃税款人民币1131072.9元。2016年8月8日、9月19日,丁某某、王某分别自动投案。案发后,XX海关缉私局扣押上海某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扣押云浮某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

2016年4、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从国外进口大理石荒料过程中,经与吴A预谋,二人在明知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提供低价开证单据,并委托廖某等人制作虚假价格发票用于开立信用证,并由吴A委托云浮某某物流公司向海关虚假申报,未申报部分货款由廖某、吴A通过其他方式对外支付。经计核,徐某某、吴A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大理石荒料2票,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93243.93元。2016年6月、8月,二人经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XX海关缉私局扣押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扣押吴A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从国外进口大理石荒料过程中,经与廖某等人预谋,在明知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委托廖某等人通过制作虚假单据及制作虚假开证发票的方式向海关低价申报,未申报部分货款由其通过其他非正常渠道对外支付。经计核,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大理石荒料3票,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97130.3元。2016年7月,陈某某被查获归案,案发后,XX海关缉私局扣押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丁某某、王某、徐某某、吴A、陈某某进行了讯问,宣读、出示了证人杨某、廖某等证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电子邮件、报关单据及进口、经营及报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上述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云浮某某公司、被告人丁某某、王某、徐某某、吴A、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减轻处罚。云浮某某公司的辩护人认为,有1票货物的走私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其余指控缺乏相关证据。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云浮某某公司、被告人丁某某、王某走私普通货物事实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经营大理石进口、销售业务,被告人丁某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云浮某某公司经营货运代理及货物的进出口业务,被告人王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3年,上海某某公司在进口大理石业务中,为获取非法利润,丁某某决定采取低报价格通关的手段进口货物。丁某某经与云浮某某公司商议,云浮某某公司同意按照丁某某确认的价格开具信用证、申报通关,按照进口货物重量包吨收取代理费,并负责对外支付货款。业务中,上海某某公司以每吨240美元至450美元不等的价格从XX特公司购买大理石后,经丁某某确认,XX特公司中国办事处的杨某、廖某等人将价格为每吨180美元的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发票及随附外贸单据交给云浮某某公司或丁某某。云浮某某公司持上述进口货物单据委托东方XX商贸发展有限公为经营单位代理进口、开具信用证及支付T T货款(货物低价格报关部分外的货款),并由深圳XX代公司、XX报关行代理报关。采用上述手段,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上海某某公司、丁某某共计进口大理石7票,云浮某某公司为上述业务办理进口、报关及支付货款工作。经XX海关审核,上海某某公司、云浮某某公司走私的货物、物品,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1131072.90元。案发后,丁某某、王某接缉私人员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海某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110000元,云浮某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2016年6月,XX海关缉私局缉私民警到云浮某某公司进行调查,王某主动交代公司在进口大理石业务中存在偷逃税款行为,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对走私事实予以供认,同年9月19日,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对王某取保候审。同年8月,XX海关缉私局发现上海某某公司涉嫌偷逃税款,后该公司负责人丁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对走私事实予以供认,同年8月9日,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并对丁某某取保候审。

2、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其系土耳其XX特公司中国办事处负责人,办事处的廖某负责上海某某公司的进口业务。业务中,在该公司进口大理石后,办事处根据外商提供的单据,并经该公司的丁某某确认,制作信用证货款部分的发票、某某单,通过廖某将真实价格发票、信用证部分的发票传给丁某某。进口货物货款由丁某某、云浮某某公司负责支付。

3、证人廖某证言证明,XX特公司与上海某某公司有业务往来,业务中,XX特公司中国办事处按照丁某某与云浮某某公司的要求制作低价格开证发票和某某单,后由其传递给某某公司进行开证报关,某某款由丁某某通过某某公司支付。

4、证人钟某证言证明,东方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为云浮某某公司进口货物开立信用证、代理报关及付汇等业务。合作中,某某公司向其公司传递开立信用证的发票和用于某某付款的单据,其公司按照王某的安排开立信用证、支付某某款,后通过深圳XX代公司、XX报关行进行报关。

5、证人林某1证言证明,其原系云浮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丁某某进口大理石的业务是由王某负责操作的。

6、证人黄某1证言证明,云浮某某公司的业务是代理客户进口大理石,王某是公司总经理,其系商务部主管。公司帮助客户支付货款,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支付和某某支付两种方式。业务中,对于客户要求包吨进口货物的,公司报价包括海运费、拖车费、代理费、烂箱费和海关增值税等,包吨货物需要收取货物包吨价、开信用证首期费用、某某费用,上述收取的具体数额是王某告诉其的。

7、证人黄某2证言证明,其系云浮某某公司员工,工作内容是按照王某的指令,按照王某传递给其的进口货物的形式发票、配柜单等单据为客户订舱,同时向开证公司传递形式发票。进口货物的开证单位有泉州XX信公司、厦门XX公司。

8、XX海关缉私局从海关调取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缴款书、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上海某某公司、云浮某某公司使用虚假外贸单据报关进口货物的情况,从XX特公司中国办事处杨某、廖某等人电子邮箱调取的邮件证明上海某某公司进口货物的真实价格等情况,具体如下:

1)报关单尾号为2347,经营单位厦门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报关单位深圳XX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日期2013年2月19日,进口货物为大理石,重量为356.45吨,申报价格为180美元/吨。从杨某处调取的电子邮件证明,外商向杨某发送的货物码单、真实价格发票等情况,发货重量为344.4吨,每吨价格为450美元。

2)报关单尾号为9482,经营单位深圳市东方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报关单位深圳XX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日期2013年7月24日,进口货物为大理石,重量为924.4吨,申报价格为150美元/吨。从杨某处调取的电子邮件证明,外商向杨某发送的货物码单、真实价格发票等情况,发货重量489.29吨,每吨价格400美元,发货重量274.27吨,每吨价格为470美元,发货重量185.65吨,每吨价格为540美元。

3)报关单尾号为5914,经营单位厦门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报关单位深圳市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日期2013年11月10日,进口货物为大理石,重量为205.95吨,申报价格为150美元/吨。从杨某处调取的电子邮件证明,外商向杨某发送的货物码单、真实价格发票等情况,发货重量为205.95吨,每吨价格为540美元。

4)报关单尾号为5910,经营单位厦门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报关单位为深圳市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日期2013年11月12日,进口货物为大理石,重量为464吨,申报价格为150美元/吨。从杨某处调取的电子邮件证明,外商向杨某发送的货物码单、真实价格发票等情况,发货重量为223.79吨,每吨价格为500美元,发货重量为240.21吨,每吨价格为540美元。

5)报关单尾号为0781,经营单位深圳市东方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报关单位深圳市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日期2014年1月14日,进口货物为大理石,重量为413.45吨,申报价格为180美元/吨。从杨某处调取的电子邮件证明,外商向杨某发送的货物码单、真实价格发票等情况,发货重量为422.23吨,每吨价格为540美元。

6)报关单尾号为0613,经营单位深圳市东方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报关单位深圳市XX报关行有限公司,报关日期2014年2月22日,进口货物为大理石,重量为804.95吨,申报价格为180美元/吨。从杨某处调取的电子邮件证明,外商向杨某发送的货物码单、真实价格发票等情况,发货重量为451.2吨,每吨价格为540美元,发货重量为165.85吨,每吨价格为535美元,发货重量为187.9吨,每吨价格为540美元。

7)报关单尾号为3494,经营单位广东省XX进出口公司,报关单位深圳市XX报关行有限公司,报关日期2014年11月10日,进口货物为大理石,重量为290.13吨,申报价格为180美元/吨。从杨某处调取的电子邮件证明,外商向杨某发送的货物码单、真实价格发票等情况,发货重量为308.42吨,每吨价格240美元。

9、代理进口合同、银行付款材料、广东省XX进出口公司、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证明,广东省XX进出口公司、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接受深圳市东方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大理石货物并开具信用证、向外商支付货款的情况。深圳市东方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亦证明上述相关情况。

10、深圳XX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XX报关行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证明,上述单位接受深圳市东方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大理石货物报关的情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送核表及计核资料清单证明,经审核,上海某某公司、云浮某某公司走私的货物、物品,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1131072.90元。

单证明,案发后,XX海关缉私局扣押上海某某公司违法所得110000元,扣押云浮某某公司违法所得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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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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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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