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名自称名叫“于某”的男子给被害人陈某打电话谎称其有青白玉构造的“玉马”摆件,在取得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双方达成交易意向,被害人陈某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给“于某”提供的一个户名为“陈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打入2000元作为购买该“玉马”摆件的定金。被告人刘某受“于某”指派,在明知“于某”以卖“玉马”摆件的方式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来到被害人陈某家,将“于某”交给其的“玉马”摆件交给陈某,并收取1万元现金,后欲离开时被交城县公安民警抓获。
承办过程:
刘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