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张涛律师代理林某诈骗诈骗案成功缓刑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量:195

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等人作为售前,召集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胡某作为售后,由售前向被害人推销上述产品,售后假装向被害人购买上述产品,再由售前诱骗被害人升级代理,骗取代理费。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1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承办过程:

林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林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的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其实际参与确定,若按参与期间该阶段所有成交业务确定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2、被告人林某主观故意不明显,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偶犯,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判决。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第(二)项,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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