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书华律师亲办案例
曹书华律师成功代理胡某华与胡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来源:曹书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量:672

曹书华律师担任胡某诉讼代理人

基本案情:

胡*华、胡*鹏、被告胡某及胡*福(已过世)系胡*兰的子女。在胡*兰的主持下,胡*福、胡*华及其配偶刘某、胡*鹏于1974年共同出资出力在长沙*镇*村*组修建平房一栋(共计七间)。因胡*福的儿子胡国*、胡瑞*成年后需重新建房,经家庭成员商议,将西向三间房屋及堂屋分予胡*福,其余房屋由胡*兰居住。胡*兰于1997年2月去世,房屋一直保留。长沙某征地拆迁中心建设黄花机场综合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于2011年10月征用胡*兰的房屋并补偿116906元。

被告胡某拿出一份分家协议主张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并在长沙某征地拆迁中心领取了拆迁补偿费77937元,胡*华、胡*鹏不服,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已经领取的拆迁款。

争议焦点:

胡*华、胡*鹏认为,该笔拆迁款应属胡*兰的遗产,依据继承法,原告应享有该笔拆迁款的三分之二。

曹书华律师认为,被告胡某与兄长胡*福在胡*兰的主持下,村委会成员的见证下于1985年2月10日订立一份分户协议,将争议房屋及被告在分家协议中所指三间房分给被告,本案争议财产系被告的个人合法财产。胡*兰原系本案争议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其于身前对本案争议不动产进行处分,即在分家协议中明确本案争议的不动产归被告胡某所有,该分家协议系胡*兰的真实意思,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尽管分家协议上无胡*兰的签字,但根据证人证实,可以确认协议是在胡*兰在场并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的,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胡某据此取得本案争议不动产的使用权,依法享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法院裁判:

驳回胡*华、胡*鹏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48元,由原告胡*华、胡*鹏承担。

案件点评: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是胡*兰的遗产还是其生前个人合法财产,曹书华律师准确分析判断法律关系,通过证人出庭作证还原案件事实,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其意见,认定涉案房产是胡*兰的生前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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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书华
  • 执业律所:
    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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