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尹某伙同同案人宁某商量利用婚姻介绍诈骗钱财,由曾某虚构离婚后尚未婚配的身份,宁某冒充曾某的亲舅父和尹氏冒充曾某的晚娘,尹某通过王某联系到某村未婚男青年谭某,假装为他做媒介绍曾某。尹某等四人在见面相亲过程中索要礼金红包,共骗取谭某人民币2320元。后以罗某愿意嫁给刘某为诱饵,从刘某处骗取人民币23588元。骗得上述款项后,离开刘家,至今未归。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主动向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承办过程:
尹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尹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