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劳人仲案字(2019)第0420号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1240119730******,在址∶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李冠萍、杨炎(实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郑州某公司 ,住所∶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单位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张某,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冠萍、杨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张某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1992年8月16日,申请人到郑州铁路局某分局工作。郑州铁路局某分局改制后,被申请人成立,申请人的日常工作遂归被申请人管理。2018年月2日,申请人因病向被申请人请假,但被申请人拒绝批准。申请人为自身键康考虑,遂在家休养。2018年4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限期上班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该通知后返岗上班,未再出现旷工情况。2019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申请人旷工30 日为由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仲裁请求∶1、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按照审请人在岗期间的工资表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4 月15日至双月恢复劳动关系期问(暂计至2019年7月18日)的工资23636元.
被申请人辩称∶1、自2016年起,申请人便经常旷工。2017年1月24日,申请人因屡次旷工,受到记大过处分。20I8年,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申请人系计旷工39.5 个工作日,属于严重违纪。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应依法予以认定;2、自2018年4月申请人严重违纪后,被申请人一致在研究对其的处理,并给其充分时间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申请人直到2019年初都未提交。最终,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月日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给予申请人开除处分。2019年4目11日,经职工代表会议审议,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后,被申请人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解除中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程序合法合规。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委查明∶1、2018年1月,申请人因病向被申请人请假,被申请人未批准,申请人遂自行回家休养。2018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限期上班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返岗上班。2019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2018年1月至4月期间累计旷工39.5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15日,中请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正常工作至2019年4月15日。3、218年10月起,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2018年1月至4月申请人确实存在旷工39.5天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此时有权利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之问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并未行使法律赎予的权利,而是向申请人发出《限期上班通知书》,且申请人收到通知后返岗上班,应当视为被申请人已放弃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权利,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9年4月,被申请人在时隔一年后,再依据已处理过的事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明显不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2、2019年4月15日后,申请人未再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本委的酌定参考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4月15日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期间(暂计至 2019年7月18日)的工资5700元(1900元/月×3个月=5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700元(伍什染佰元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入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熊熠
书记员∶楮风霞
二O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