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怀玉律师亲办案例
某公司收购重大资产尽职调查实务
来源:颜怀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5
浏览量:547

某公司收购重大资产尽职调查实务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颜怀玉

一、 案例概况

(一) 交易背景

客户看中某公司位于苏州市某区土地厂房,土地约29.6亩,厂房建筑面积18731平米,宿舍9129平米。客户拟进行收购,客户在与目标公司负责人初步沟通后便欲按对方要求支付定金300万元。客户另一负责人认为没有详细调查了解前支付定金存在很大风险,说服其他负责人先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风险。客户委托我团队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此次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设计和论证交易方案。

(二) 律师的工作任务

我团队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次交易的特点,分工协作,制定尽职调查清单,按清单进行工作,从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房屋及土地情况、补费情况、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抵押情况标的物涉及诉讼情况等方面,多途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为客户提供专业意见与建议。

二、 意见与建议

经本所律师对目标公司综合调查,认为存在下列风险并作出相应提示与建议:

(一) 目标公司系区招商引资项目,享税收、土地申购等优惠政策,但其未按招商承诺运营,有圈地嫌疑。日前目标公司欠所在区费用,想处置房产须先补齐欠款。

(二) 目标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处置重大资产需所在区招商局审批,基于目标公司欠费及运营不符招商承诺的情况,不补缴欠费,政府不可能审批通过。

(三) 目标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外国法人,投资人股东为陈某和台湾某公司,但法人却为焦某。故陈某无权代表目标公司处置房地产。

(四) 目标公司将房地产处置权委托抵押权人处理,陈某代表目标公司处置房地产行为依据不足。

(五) 标的物分别于2012年10月、2014年5月被陈某处置过两次,两次陈某均收取购买人定金,但两次均以协议履行失败告终,善后事宜均通过诉讼解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陈某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目标公司意思,陈某对委托人隐瞒,不排除陈某借董事身份行骗定金之实。

故本所律师认为若客户决定投资上述项目的,应当先行于区招商局初审通过,并与抵押权人商谈交易细节,通过以下程序控制风险:

(1)与抵押权人商定交易金额与细节,签字购买意向书,但不支付定金。

(2)将收购方案至项目所在区招商局初审通过,并解决收购后房地产正常使用问题。

(3)此时再与目标公司签定正式收购协议,由目标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在正式收购协议中附以招商局审批通过作为生效条件。

三、 评析与思考

客户看到我们的尽职调查报告后,惊出一身冷汗!庆幸做了尽职调查,没有将300万支付。针对尽职调查报告,客户多次开会讨论,高度认可报告内容,决定依据本所律师意见开展后续谈判事宜。经过几轮的谈判沟通,最终因无法达成律师方案中的先决条件,客户考虑到收购的巨大风险及目标公司负责人不诚信的行为,放弃收购计划。

对于重大资产收购,因需调查了解的信息太多,基于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常识,目标公司口中获得的信息只能且信且珍惜。若目标公司有行骗的故意,客户更是防不胜防。及时委托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尽职调查,是避免上当受骗、吃亏的最好选择。

二O二O年十月十五日

大成苏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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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颜怀玉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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