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章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上诉状
来源:张小章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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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某街某栋某单元某号。身份证号码:1111111111111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4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某街某栋某单元某号。身份证号码:1111111111111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1)高新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
 

    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及物管费、水电费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认定与本案事实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5月8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为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上诉人遵守合同约定,自合同订立后向便被上诉人付清了2011年5月22日之前的全部房租,但在2010年年底成都市高新区平均房租上涨后,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高价转租的目的,从2011年11月开始三番五次地到上诉人承租房内骚扰,企图逼走上诉人。2011年2月19日下午,被上诉人更是变本加厉,携其子到上诉人家中无理取闹,强迫上诉人退房,并明确表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在之后的三个多月的时间里,被上诉人又屡次骚扰上诉人,致使上诉人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居住权,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预期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本着希望被上诉人能够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目的,仍然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垃圾费、水费气费,但在2011年2月19日被上诉人明确表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上诉人不得已行使法定之抗辩权,拒付了之后的物管费、垃圾费和水气费,并且于2011年6月搬离了该诉争房屋。故而,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在先,上诉人随后的拒付费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虽然被上诉人向法院递交了证明该诉争房屋的物管费、水气费及垃圾费等费用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费用的客观存在,却不能证明应该由上诉人来承担这些费用。因为被上诉人已经于2011年2月19日单方撕毁了房屋租赁合同,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故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因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即诉争房屋自2011年2月19日之后所有的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自己负担。同时,上诉人由于不堪被上诉人的折磨,已经于2011年6月搬出了诉争房屋,因此,该诉争房屋在2011年6月以后产生的费用更是与上诉人无关。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上述事实可知,上诉人的行为为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为预期违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当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定解除权以及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一审判决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不应当适用于本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11年   月   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   份;
    2、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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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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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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