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毒品罪之毒品数量认定的辩护
来源:钟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量:1051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5)长刑初字第1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户籍地本市XX区。

辩护人钟兴刚、XX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钟兴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XX在其暂住处本市杨浦区国权北路X弄X号X室内,将2包白色晶体(经检验,共计净重2.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另行处理),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暂住处另查获4包白色晶体(经检验,共计净重19.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人高X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除向张某贩卖毒品2.83克外,其住处还被查获19.98克毒品,应当一并计入被告人贩毒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家中被查获的毒品不应计入被告人贩毒数量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控制下交易,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毒品等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XX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办案小结:

案例是本律师2015年办理的刑事案件,收案后还是有点战战兢兢,因为当时刚执业2年,虽然对刑事案件充满热情,但毕竟经验不足,且涉及毒品犯罪,给一般人的感觉都是很严重的事项。为了弥补自己的不足,特意购买《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的书一本,目的是为查询相关指导案例,结合当事人的情况,来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其次查询相关司法解释,最终皇天不负有心人,搜索到当时最新的《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该纪要中关于毒品数量的规定:《纪要》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但根据推定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反证是指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贩毒人员对查获的毒品实施的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应依法予以认定;上述规定至少规定了例外条款,辩护人结合当事人的案情,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认定当事人属于例外规定,法官虽然最终没有采信,但根据公诉机关提出的8年以上量刑意见,法官当庭判决被告人7年有期徒刑,并对毒品数量认定的例外情形,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普法,被告人认罪服判。细节决定成败,律师只要用心去办理案件,虽然不能左右案件的走向,至少能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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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钟兴刚
  • 执业律所: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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