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律师亲办案例
哪些情形下,一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来源:陈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量:700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阶段】一审阶段

【办案机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陈雨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案件情况及判决结果】: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皆用化名。

当事人:原告:某;被告:某。

原告诉称: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二人关系不睦,夫妻感情渐趋淡薄。双方自2013年起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中,原、被告曾几次发生冲突,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了解较少,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较大,夫妻间缺乏信任和宽容,在处理家庭事务中无法正常沟通和交流,不能冷静、理智地解决问题,致夫妻关系恶化,虽经多方做工作,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现双方已分居生活,因此,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收到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称,被告在原告起诉前不久已怀孕,但因婚姻生活较为不幸福,发现怀孕后一个多月发生了流产,并到医院进行诊疗。依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此期间起诉的,一审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准予离婚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离婚或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上诉人提供证据证实怀孕后流产的事实,故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被上诉人于上诉人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向原审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诉讼,违反《婚姻法》第34条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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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雨
  • 执业律所:
    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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