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本律师
【涉及罪名】非法拘禁罪
【本案详情】
2012年7月18日起,被告人苏某某安排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在该传销点内非法拘禁岳X,并强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2012年7月24日起,被告人苏某某安排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在该传销点内非法拘禁程X升,并强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2012年7月27日下午,被害人岳X借机报警,后公安机关解救了被害人岳X、程X升,并抓获被告人苏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处以刑罚。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