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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小额贷款公司与程某,刘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黄佳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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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最高不超过四倍为限,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单单依据借条认定,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但是利息高于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四倍,因此我们在代理的过程中为此进行了抗辩,法院采纳,对借款利息进行了调整。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比如偿还本金以及合理的利息,我们只能认可,毕竟确实存在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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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佳斌
  • 执业律所: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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