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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诽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孙旭权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量:121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刑终      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诉讼代理人孙旭权,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某某诉某某犯网络线上线下侮辱罪、诽谤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浙0106刑初     号刑事裁定,对某某的自诉不予受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期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某某撤回上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刑初     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祖峰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陈俊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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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旭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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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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