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诈骗罪缓刑成功案例-钱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终判缓刑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1
浏览量:1393

案情简介:

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工程保证金百余万元,属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后钱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承办过程:

钱某被刑事拘留后,钱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钱某的辩护律师,为钱某提供法律帮助。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钱某,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向办案单位及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为钱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决定。随后张律师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全程跟进参与案件各阶段。结合本案公诉机关的起诉内容可知,钱某涉案的五笔犯罪事实,犯罪总金额已超百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张律师的多方沟通与研究后,提出辩护意见,经辩护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犯罪事实从起诉书中的六个降到了三个,将钱某的犯罪金额从起诉书的百余万元降至百万元以下,通过张律师的辩护,对钱某犯罪情节的认定以及降低涉案金额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最终,法院对钱某从轻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内容由张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涛律师咨询。
张涛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8212好评数37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8-5811-608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涛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
  • 咨询电话:
    138-5811-6084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