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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陶志胜  更新时间 : 2020-09-28  浏览量:15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终4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A,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B,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C,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伟,广西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某某,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胜,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娥,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A、陈某B、陈某C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3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应当追加李某某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3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A、陈某B、陈某C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江 侦

审判员 黄继湘

审判员 杨显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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